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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避免糧食或民生用品(以下簡稱救
濟物資)供應斷絕,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避難收
容處所之救濟物資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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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由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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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公所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儲存原則,預存救濟物資:
(一)易成孤島地區:依本市盤點屬易成孤島地區,其救濟物資以十日
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
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救濟物資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但區公
所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定糧食儲存日
數或運用開口契約或其他方式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安全存量
應以二日份非食品類之民生物資為主。
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救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
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但易成孤島地區之物資以實際存
放為限。
區公所每年儲備之安全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人口所需之物資數量
。保全對象範圍,由區公所依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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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濟物資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
算。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
少儲備保全對象人口所需之物資數量。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自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
商儲備數量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人口所需之物資數量。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
箱、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
保全對象人口所需之物資數量。
前項物資儲備,應考量轄區高齡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族群之特
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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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濟物資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
算,依保全對象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依
保全對象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品項,視實
際需求酌量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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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救濟物資取得與配發原則如下:
(一)救濟物資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
四款規定準備所需之物品數量。
(二)救濟物資之配發,由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依分送計畫將救濟
物資分送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地點存放及管理;因道路中斷,
無法即時搶通,救濟物資或民間捐贈物資依前點所定供應原則
發放,其運補日數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或區
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災後區公所應將發送物資清單報社會局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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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救濟物資之管理與逾期物資處置原則如下:
(一)救濟物資購置及儲存,區公所應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
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得派員或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團體或
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救濟物資由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三點第
一項規定辦理。
(三)區公所於救濟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轉由實(食)物銀行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
構。
2、其他公務用途:除政府公糧物資外,區公所得自行訂定用途
。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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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區公所管理本要點所列救濟物資之取得、儲存、供應及配發等作業
,相關經費由社會局及區公所編列預算或災害準備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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