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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設立臺中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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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制度與重要計畫或方案之諮詢及審議。
(二)其他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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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主任委員
。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三)校長或教師代表三人至六人。
(四)學生家長代表五人至六人。
(五)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
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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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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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原民會文教福利組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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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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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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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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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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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單位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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