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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6 1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5028588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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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設立臺中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制度與重要計畫或方案之諮詢及審議。
    (二)其他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主任委員
          。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三)校長或教師代表三人至六人。
    (四)學生家長代表五人至六人。
    (五)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
    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原民會文教福利組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
    之。

十、本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單位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
    意見。

十一、本會對外行文以臺中市政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