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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及提升所屬各機關積極爭取中央計
畫型補助款及執行計畫型補助款業務績效,以增裕市庫收入,挹注市
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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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所稱中央計
畫型補助款係指各機關就中央機關未明定補助金額或比例之計畫型補
助款,擬訂計畫向中央機關爭取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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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主動蒐集中央機關擬推動之計畫資訊,並檢視其次年度概算
與當年度編列之補助地方政府計畫項目及預算額度,積極研擬計畫書
,配合中央機關預算補助時程向中央機關爭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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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經執行後,工程發包結餘款或經費執行賸餘款達原
計畫百分之二十者,各機關應分析其賸餘原因及持續執行之預期效益
,積極再向中央機關提報計畫,爭取款項繼續補助各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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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積極向中央機關爭取並獲核定補助者,得優先編列地方配合款
,使該項計畫得以順利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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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並獲核定,且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
以上者,得自行依下列標準酌予主辦人員、其主管、其他相關幕僚、
核稿、督導或協辦人員獎勵:
(一)補助款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嘉獎二十四次,首功額度記功二
次至多二人。
(二)補助款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嘉獎十六次,首功額
度記功一次至多二人。
(三)補助款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嘉獎十次,首功額
度嘉獎二次至多二人。
(四)補助款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者,嘉獎五次,首功
額度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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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未達前點規定之獎勵標準,而績效顯著
者,各機關得檢附相關資料,專案簽請敘獎。
前項最高獎勵總額度不得逾前點第四款規定之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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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爭取之中央計畫型補助款,遭收回或註銷且可歸責於各機關事
由者,主辦人員及其主管各申誡一次;相關協辦人員並應一併檢討責
任歸屬,覈實議處。但因下列情形之一遭收回或註銷補助款者,免予
議處:
(一)中央機關停止補助政策推行。
(二)中央機關變更補助政策執行。
(三)執行標的因情事變更無法執行。
(四)其他經簽奉核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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