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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客觀審查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申請調整、新闢或裁撤營運
路線等案件之需要,以期顧及實際需要,引導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良性
競爭、永續發展並兼顧營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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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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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調整路線:指營運路線之延駛、變更、裁切(縮短)、整併。
(二)延駛路線:指由起點或迄點延伸原核定之營運路線。
(三)變更路線:指由營運路線起、迄點間中途變更其原核定行駛路線。
(四)裁撤路線:指營運路線之停駛。
(五)路線調整比例:指營運路線調整之路段里程佔原核定營運路線里
程數。
(六)里程:以單程之公里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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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整路線規定如下:
(一)延駛:
1.每次延駛路線里程不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四十。延
駛路線里程不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二十者,得由交通
局逕行核定,如有需要得提送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延駛路線里程超過原核定路線里
程之百分之二十者,經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2.延駛路段與其他業者現營路線里程重疊達三分之一以上者,視
為新闢路線。
3.因應停車場遷移,路線得適度延駛,以不超過三公里為原則。
4.非臺中市端路線延長後,非臺中市境里程大於臺中市境里程者,
不同意延駛。
(二)變更:
1.每次變更路線里程不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四十,變
更超過百分之四十者視為新闢路線。變更路線里程不超過原核
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二十者,得由交通局逕行核定,如有需要
得提送委員會審議。變更路線里程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
之二十者,經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2.變更路段與其他業者現營路線里程重疊達三分之一以上者,視
為新闢路線。
3.非臺中市端路線變更後,非臺中市境里程大於臺中市境里程者
,不同意變更。
(三)整併:
1.現營業者有重疊度高之路線,逐漸朝聯營方式規劃。
(四)裁切(縮短):
1.部分路段運量調查使用率偏低(平均每班次低於五人上下車)之
路線。
2.與捷運或快捷巴士(BRT)重疊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路線。
3.有其他替代路線,且替代路線服務水準較高。
4.每次裁切(縮短)路線里程不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四
十。裁切(縮短)路線經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5.通車營運未滿一年,不同意裁切(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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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撤路線規定如下:
(一)運量調查使用率偏低(平均每班次低於五人上下車或平均車公里營
收低於五元)之路線。
(二)有其他替代路線,且替代路線服務水準較高。
(三)通車營運未滿一年,不同意裁撤。
(四)裁撤路線經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同意裁撤後,須公告一個月,試辦六個月,試辦期滿且民眾無不良
反應,始可核定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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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闢路線規定如下:
(一)新闢營運路線核准經營之許可年限為五年,且非屬專營許可性質。
(二)新闢營運路線自通車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變更營運路線、縮減營
運班次、營運時間、配置車輛或其他足以降低服務品質之經營計畫
內容,但屬臺中市重大運輸發展需調整路線或增減班次,得經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不受此限,業者應予配合。
(三)業者自行提出之新闢營運路線應考量下列事項:
1.行駛路線以直接便捷為原則。
2.路線應儘量與鐵路、快捷巴士(BRT)、捷運車站或其他重要場站、
據點轉運接駁。
3.應敘明車輛來源及旅次需求之運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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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加強輸運乘客並提升公車運轉效率,營運業者得申請闢駛區間車,其
時段、班次及運行區間由交通局逕行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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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共通條件規定如下:
(一)路線延駛、變更、整併後,應以維持或提昇既有班次服務水準為前
提。
(二)同一路線調整,五年經營許可期限內以三次為限,且延駛或變更路
線未滿六個月者,不同意延駛或變更。
(三)屬臺中市重大運輸發展需調整路線或增減班次,或為配合主管機關
道路施工、轉運整合或交通動線變動而調整路線者,其調整範圍、
里程或次數,得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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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於執行時如有爭議或有不適用情形者,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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