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ㄧ、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工程品質,落實查驗作業,
以提升本局工程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
|
二、本原則查驗項目:
(一)書面資料。
(二)工程施工情形(包括材料取樣、模板組立、施工架、鋼筋綁紮、構造
物、土石雜物等廢棄物之處理、勞工衛生安全等)。
(三)混凝土構造物抗壓強度鑽心試驗。
(四)路面(瀝青混凝土及混凝土)之厚度鑽心試驗。
(五)其他經查驗人員認為有必要之檢驗。
|
|
三、查驗項目記錄作業:對於工程施工品質查驗情形應詳細記錄於查驗
紀錄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並檢附於竣工書面資料內參考。
|
|
四、混凝土構造物抗壓強度鑽心試驗作業:
(一)取樣時機及位置:於本局工程督導小組或驗收時,辦理取樣得依設
計圖或竣工圖隨機指定點位辦理鑽心試驗。
(二)取樣頻率:至少1組(3個試體)。
(三)試驗、運送及養護:依CNS國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所進行之相關
試驗、運送及養護之試驗室, 則由本局自行招標委託(TAF認證)試
驗室統一辦理。
(四)合格認定:依契約規定及施工規範辦理,3個試體平均抗壓強度等於
或超過0.85fc',單一混凝土鑽心試體之強度不低於0.75fc',特殊
混凝土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五)辦理鑽心取樣之工程項目以擋土牆、護岸、固床工及其他構造物等,
不受鑽心影響結構安全及使用性之工程項目為主。
|
|
五、路面(瀝青混凝土及混凝土)之厚度鑽心試驗作業:
(一)取樣時機及位置:於本局工程督導小組或驗收時,辦理取樣得依設計
圖或竣工圖隨機指定點位辦理鑽心試驗。
(二)取樣頻率:驗收時每1,000m2抽查1處,不足1,000m2至少1處;本局督
導小組督導、查核時至少1處。
(三)合格認定:單處厚度不得低於設計厚度之95%,平均值不得低於設計
厚度。
|
|
六、已查驗結果合格者,其位置不再重複查驗,另查驗構造物尺寸應符合
設計值始達合格標準,容許標準表(如附件四)。
|
|
七、查驗結果不合格者,承攬廠商及設計監造單位應於指定期限內將改善
情形及改善後照片報查驗單位審核,並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如無下列
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契約規定辦理。
(一)不合格之混凝土構造物由工程主辦科室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處置方式。
(二)瀝青混凝土試體平均厚度低於設計厚度時,承包廠商應負責舖足,且
加舖厚度不得小於2.5cm;單點瀝青混凝土厚度低於設計厚度95%時,
以該點為中心前後各20m為基距,繼續查驗至合格或端點處,並以設
計寬度全幅路面為範圍(有中央分隔島者以半幅路面為範圍),瀝青混
凝土至少加舖2.5cm或刨(挖)除重舖;改善後孔蓋亦應一併調整與路
面齊平。
(三)瀝青混凝土路面驗收每1000m2應做壓實度檢驗1點,各壓實度(以馬歇
爾試驗密度為準)不得低於95%,未達上項標準者應加鋪厚度2.5cm;
壓實度低於93%者應挖除重舖或加舖補強,加舖厚度不得少於5cm,如
原設計厚度小於5cm者,按原設計厚度加舖。
(四)不合格之構造物,工程主辦單位除應依規定要求承包廠商改正外,於
該工程完成驗收合格一年內,該承包廠商所承包本局之工程應列為當
然查驗之對象。
|
|
八、本原則所需試驗費用,得由各科於工程預算書發包工作費外之準備金
或單獨以試驗費項目編列支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