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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工程履約管理提升施工品質
,對於工程督導、查驗缺失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落實工
程品質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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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督導: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
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程
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二)工程查驗: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契約施工期間監造單位、機
關應按規範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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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規定扣點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如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施工廠商每點新臺幣八千元,專案
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點新臺幣二千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施工廠商每點新臺幣
四千元,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點新臺幣一千元。
(三)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施工廠商每點新臺幣
二千元,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點新臺幣五百元。
(四)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施工廠商每點新臺幣一千元,專案
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點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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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缺失如有扣點表所列之情形,由工程主辦單位開立繳款書通知
廠商自行繳納。未繳納者,於契約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得
通知廠商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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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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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缺失事項及扣點表如下:
項目 |
違反事項 |
扣點額度及處理情形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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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未於督導或查驗時,保留一份完整契約文件及其修正,以供隨時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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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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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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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派工施工前未依規印製工程宣導單(A4紙張顏色以粉色為原則)及分發多份傳單投入當地民眾信箱及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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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抽查滲透率未達百分之百者扣二點;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扣四點;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扣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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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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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區公所、環境保護局、勞檢所等相關單位,開立改善通知單(查報單),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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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逾期一日扣二點,並限期改善或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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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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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其它單位以正式公文行文至本局或工程督導、查驗所列的各項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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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逾期一日扣二點,並立即改善或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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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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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開(派)工前檢附勞工保險投保名冊,報請機關審查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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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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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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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媒體、民意代表批露,工程施工品質有損機關形象且可歸責於廠商之事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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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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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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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商對工地之管理及矯正預防措施未能落實,致同樣缺失一再重覆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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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依本表扣點之額度加罰一倍,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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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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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書面或傳真會勘或處理緊急事故,無故未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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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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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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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因施工造成路面問題,接獲本局通報路面不平情形,未於八小時內提供施工前中後之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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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施工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者,扣罰四點;若無施工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者,扣罰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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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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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廠商應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九十五時,確認各項變更設計已完成並進行結算準備,因可歸因於監造廠商之事由致未完成變更設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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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逾一日扣零點五點,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加扣五點。
(2)經審退二次以上者,每增加一次扣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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