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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強化本局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
功能,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借用申請,特訂定本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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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由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管理,管理維護費用(
含水電費),由養工處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得視實際需要委由當地區公所或里辦公處代為管理。
(二)各項財物及器材設備,由養工處登記並列冊管理。
(三)本中心使用須知並懸掛於辦公處所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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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除提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教育訓練、環境教育展示
及做為園區行政管理辦公使用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有使用需求者
,應向本局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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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場地,應向養工處提出申請書(附表一),依下列規定辦理
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
之行為,經養工處同意者。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得申請借用。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
(五)里民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得申請借用
。
(六)本中心一樓為展示空間,採預約登記借用,平常不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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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書
與場地復原切結書等資料,向養工處提出申請,由養工處審查並經同
意後借用。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切結內容,養工處得停止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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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使用場地者,應於養工處同意後簽訂使用契
約,且考量使用之公平性,遇特殊情形或其他臨時租借經養工處審核
通知後,申請人應無條件同意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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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借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應停
止使用或廢止許可: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三)活動影響教育訓練中心園區運作與管理,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內容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損壞情形嚴重。
(七)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經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八)其他經養工處認定之重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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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同意使用場地者,除經養工處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
、搬動或攜出。場地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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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使用場地之單位(團體)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
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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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場地經依規申請准予使用後,由養工處派員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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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場地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如需設置宣傳標幟,應事先經養工處同意,違者得逕行
拆除,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於使用期間,須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身體及
公共安全。
(三)不得在本場地之地面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
樁、吊掛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四)不得有攀爬、折損花木、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及安
寧之行為,活動之音量不得違背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車輛
非經許可不得進入草坪。
(五)使用單位(團體)現場負責人應出具或於活動現場明顯處(如出
入口等)張貼核准或同意之相關文件影本,並接受相關主管單位
稽查,不得拒絕或推辭未攜帶。
(六)申請人應自行安排清潔人員,於活動期間及結束後,負責活動
場地清潔、垃圾清離現場及設施復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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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場地使用時段及相關領用規則應以下述為主,並押抵有效有照之證
件。
(一)使用時間為當日上午,應於前日下午三點到五點間完成鑰匙領
取。
(二)使用時間為當日下午,應於當日上午十點到十二點間完成鑰匙
領取。
(三)使用時間為休假日,應於休假日前下午五點前完成鑰匙領取。
(四)上述時間得依實際情況做調整。
(五)場地鑰匙歸還時間應依預計歸還時間完成歸還,並完成場地及
其內設備清點及清潔,無誤後始可取回前項押抵之證件。逾時
歸還依本須知罰則辦理。
(六)每次借用最長不得逾七日,如借用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
理續借,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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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場地借用缺失罰則
(一)未完成清潔工作者,應立即完成清潔,並自清潔完成日起該所
屬借用(單位)一個月內停止借用任何場地。
(二)逾時歸還場地鑰匙者,自實際歸還日起該所屬借用(單位)一
個月內停止借用任何場地。
(三)場地內部部份損壞者,經判認為借用者之責,應負起修護或賠
償之責,並自應歸還日起該所屬借用(單位)二個月內停止借
用任何埸地。
(四)場地內部嚴重損壞者,經判認為借用者之責,應負起修護或賠
償之責,並自應歸還日起該所屬借用(單位)三個月內停止借
用任何場地。
(五)埸地使用目的與申請目的不相符合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所
屬借用(單位)三個月內停止借用任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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