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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公有停車場員工工作士氣
,提高工作效率及強化停車秩序管理,並提升停車轉換率以有效利用
公共空間,特設立開單績效獎金制度,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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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開單績效獎金發放對象為本局公有停車場員工;因持續擴
大路段收費範圍,若部分政策性收費路段或係機關因素無法提供電動
公務機車執行公務者,相關補助措施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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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誤開單金額:指可歸責於員工個人作業疏失之誤開單金額。
(二)有效開單金額:指員工每月總開單金額扣除誤開單金額(當月、
申訴、超商代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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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扣除其開單績效獎金:
(一)每曠職一次者,扣除當月獎金三分之一;曠職三次以上者,扣除
當月獎金全部。
(二)功過相抵後累計達四次(含)以下申誡處分者,每次申誡扣除新
臺幣三百元;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五次(含)以上申誡處分者,每
次申誡扣除新臺幣五百元,並計算至當月獎金全部扣除為止。
(三)前揭處分依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公告獎懲月份為準;獎懲累計
標準依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公有停車場員工工作規則第六十一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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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年度所編列之預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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