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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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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董事會董事名額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臺中市政府指派之。設
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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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常務董事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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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董事會得視需要,設置小組或委員會,其召集人由董事兼任
或曾任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兼任,研究各項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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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董事會會務及交辦事項委由本公司企劃處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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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董事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並得徵求監察人同意,
以董監事聯席會議方式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期時,依法令、章程及董事會決議,
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本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過半
數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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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董事會會議及常務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
因故缺席時,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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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以過
半數董事或常務董事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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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以書
面授權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代理人
對於授權範圍內之事項並得代為行使表決權。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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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時,不得違反法令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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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
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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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本規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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