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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審議臺中市葫蘆墩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葫蘆墩中心)典藏相關事項,特設置臺中市葫蘆墩文化中
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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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葫蘆墩中心典藏品之評鑑、收購、價格認定、取得、保管
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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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範圍:為民俗文物、史料、藝術品,包括編織、漆器、陶藝、金
屬、書法、油畫、水墨、水彩、膠彩、雕塑、攝影、版畫、複合媒材
及其他美術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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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依審議典藏相關事項之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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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之設置得依審議標的需要,分設若干類,每類委員三至五人,由
文化局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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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類之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
員同意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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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藝術人文研究或教學達三年以上
,近三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獨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五年以上,近
五年有具體卓越成就或有論述出版者。
(三)從事藝文媒體報導、藝術相關工作十年以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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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有保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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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審議制度,審議結果將於葫蘆墩中心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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