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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港字第10200248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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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審議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
    以下簡稱港區中心)典藏相關事項,特設置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典藏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港區中心典藏品之評鑑、收購及價格標準之認定、取得、
    保管、維修及減少等有關事項。

三、審議範圍:為美術品,包括油畫、水墨、水彩、膠彩、雕塑、攝影、
    版畫、複合媒材及其他美術品(如美術設計、粉彩…)等。

四、本會依審議典藏相關事項之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五、本會之設置得依審議標的媒材區分之需要,分設若干組,每組委員五
    至七人,由文化局聘任之。

六、本會每組之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
    員同意為決議。

七、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達三年以上,近
      三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獨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五年以上,近五年
      有具體卓越成就或有論述出版者。
(三)從事藝文媒體報導、藝術市場工作十年以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者。

八、本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有保密之義務。

九、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審議制度,審議結果將於港區中心網站中公佈。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