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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審議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
以下簡稱港區中心)典藏相關事項,特設置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典藏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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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港區中心典藏品之評鑑、收購及價格標準之認定、取得、
保管、維修及減少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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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範圍:為美術品,包括油畫、水墨、水彩、膠彩、雕塑、攝影、
版畫、複合媒材及其他美術品(如美術設計、粉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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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依審議典藏相關事項之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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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之設置得依審議標的媒材區分之需要,分設若干組,每組委員五
至七人,由文化局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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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組之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
員同意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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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達三年以上,近
三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獨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五年以上,近五年
有具體卓越成就或有論述出版者。
(三)從事藝文媒體報導、藝術市場工作十年以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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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有保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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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審議制度,審議結果將於港區中心網站中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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