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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學生志工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墩字第10500080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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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有效管理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大墩中心)學生志工服務,並加強讀者服務,運用學生志
    工資源,培養學生熱心公益、奉獻經驗與智慧的社會風氣,提供學生
    志工參與圖書館服務之管道,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格:凡有意願協助圖書館各項閱讀與資訊服務工作之國中以上在校
    學生,具主動與服務熱誠,操守良好且無不良嗜好者,均得申請為大
    墩中心學生志工。

三、服務內容:協助大墩中心圖書館室相關業務,並得視實際需求機動調
    整工作內容。

四、服務時間:
    (一)學期中:星期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二)寒暑假期間(一至二月、七至八月):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九時
        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經申請登記為學生志工,於圖書館室開館時間內,依登記意願及大墩
    中心實際需求,以上列服務時間給予適當工作分配為原則。

五、招募時間:即日起,歡迎有意願、有服務熱忱國中以上在職學生報名
    參加。

六、申請方式:請填妥申請報名表後送至大墩中心圖書館一樓服務臺,文
    化局審核確認後將儘速通知錄取與否。

七、權利:學生志工於服務時數達到六小時者,即可繳回登記卡以申請文
    化局服務證明書乙紙。

八、義務:
    (一)服務均為無給職。
    (二)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三)遵守大墩中心圖書館室相關規定,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
        ,保守秘密。
    (四)遵守大墩中心圖書館之差勤管理:登記時段若無法前來服務,應
        事先與同學互調時段或於前一天向館員請假,若遲到兩次或未請
        假,將不再提供登記。
    (五)服務時應配戴學生志工服務證,並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文化局不提供保險,請參加志工注意自身往返交通安全。

九、運用學生志工服務所需費用,由文化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及文化局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