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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開立納入預算證明書作
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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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各部會要求其補助款項須納入臺中市地方總預算(追加預算)、特
別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辦理者,其納入預算證明書由各受補助機關依
臺中市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書格式(如附件)自行開立
,其文字得配合補助機關特殊要求酌予修改,並應知會各機關會計單
位錄案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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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前開納入預算證明書之開立作業程序外,各機關申請中央補助款及
其核定情形,仍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之規定,知會各機關會計單位,及副知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臺中市
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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