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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災害警戒區域臨時通行證申請及使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管字第103006460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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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款前段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臨時通行證申請資格、地點、證件、時機:
   (一)申請資格:
         1、設籍或居住於警戒區域之民眾及其家(親)屬。
         2、大眾傳播媒體記者或新聞採訪工作人員。
         3、社會救助慈善機構及公益團體之志工人員。
         4、執行救災任務之人員。
  (二)申請地點: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各級警察單位。
  (三)申請證件:身分證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申請時機:自本府公告劃定警戒區域起至解除為止。

三、得以公務識別證、公文或契約書等身分證明文件代替臨時通行證之人
    員:
  (一)執行公務或救災之軍、警、消防、海巡及區公所人員。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副指揮官、執行長、執行秘書、各防
        救災機關(單位)及其外包廠商人員。
  (三)由前二款人員帶隊或擔保前往執行救災任務之人員。

四、經申請獲准進入警戒區域之人員,得由救災人員陪同進入,並應隨時
    注意自身安全。

五、臨時通行證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印製,並發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供符
    合第二點第一款所列人員申請。申請時由申請人親自填載「臺中市災
    害警戒區域臨時通行證申請表」(如附件一),並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及所屬各級警察單位受理,經單位主管審查核可後發給申請人臨時
    通行證(如附件二)。
    申請人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時,應由保證人填載附件一保證人欄位,
    經前項單位主管審查核可後,發給申請人臨時通行證。

六、臨時通行證採用畢回收之方式:申請核可者於使用完畢後,應繳回原
    發給機關,並由發給機關以扣繳證件等方式加強回收效率,以節省資
    源。

七、臨時通行證使用規定:
  (一)臨時通行證使用完畢應繳回原發給機關。
  (二)出入警戒區域應將本證懸掛胸前明顯處。
  (三)本證人、車通用,並不得冒用及轉借他人使用;如遺失、毀損或
        遭竊時,請攜帶個人身分證件至核發單位報失並重新申辦。
  (四)警戒區域內如有立即危險之虞,應配合管制人員立即疏散,如違
        反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