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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扣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建品字第104027695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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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加強工程履約管理提升施工品質,依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品質缺失進行懲罰性違約金機制,對於工程契約採購案,廠商履
    約有缺失情形,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落實工程品質管
    理,訂定本基準。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扣點: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查核成績未達八十分(甲等)扣十點;查
       核成績未達七十五分扣十五點。
   (二)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成績未達八十分(甲等)扣五點;查
       核成績未達七十五分扣十點。

三、履約期間內工地應擔任專職人員有不當兼職之情形者,每人扣十點
    ;經工程主辦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扣點至改
    善之日止。

四、監造廠商或承攬廠商未落實工程材料會同取樣、送驗、會驗及由品
    管人員與監造廠商判定材料抽(檢)驗結果者,每次扣五點。

五、依本基準扣點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如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八千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四千元。
   (三)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二千元。
   (四)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一千元。

六、依本基準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七、工程主辦機關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督導工作發現施工品質缺失時,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
    失扣點紀錄表之項目進行扣點,工程主辦機關並應留存督導紀錄備
    查,每點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準用本基準第五點規定辦理。
八、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將本基準附入採購契約中,除契
    約另有較重扣罰規定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九、承攬廠商對工程主辦機關扣罰結果有爭議時,依契約爭議處理條文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