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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及提昇
節能減碳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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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補助對象為新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
水系統產品之用戶。
(二)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本市轄區。
(三)用戶依經濟部訂定之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向經濟部能源局
(以下簡稱能源局)申請補助,並通過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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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
,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局公告之。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置
總價百分之四十。其超出部分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繳回。購置總
價依用戶向能源局申請之金額為準。
對於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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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期間由本局公告之。用戶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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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戶應於能源局核定撥款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乙份。(附表一)
(二)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收據乙份。(附表二)
(三)完工照片乙張。(附表三)
(四)能源局或其委辦單位撥款通知單影本乙份。
(五)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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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件收件日期以本局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依送達
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應備文件
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並於當年度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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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擅自拆除並移置於非本市轄區。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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