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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公字第112000239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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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及提昇
    節能減碳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補助對象為新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
      水系統產品之用戶。
  (二)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本市轄區。
  (三)用戶依經濟部訂定之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向經濟部能源局
      (以下簡稱能源局)申請補助,並通過審查者。

三、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
    ,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局公告之。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置
    總價百分之四十。其超出部分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繳回。購置總
    價依用戶向能源局申請之金額為準。
    對於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
    元。

四、申請補助期間由本局公告之。用戶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五、用戶應於能源局核定撥款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乙份。(附表一)
  (二)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收據乙份。(附表二)
  (三)完工照片乙張。(附表三)
  (四)能源局或其委辦單位撥款通知單影本乙份。
  (五)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六、申請案件收件日期以本局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依送達
    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應備文件
    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並於當年度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

七、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擅自拆除並移置於非本市轄區。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