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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確
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落實資訊機密安全,保障民眾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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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確保都發局資訊蒐集、處理、傳遞、儲存及流通之安全,各單位應
考量業務資訊之重要性,衡量人為疏失、蓄意破壞或自然災害等風險
,致機關資訊資產遭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影響及危
害機關業務之程度,採取符合成本效益之管理、作業及技術等安全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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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訊安全政策
(一)資訊安全管理之範圍如下:
1、資訊安全組織及權責。
2、資產分類與控管。
3、人員管理及教育訓練。
4、電腦系統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5、網路安全管理。
6、系統存取控制。
7、系統開發與維護管理。
8、永續經營管理。
(二)本要點應定期評估,以順應技術、業務等相關環境之趨勢,確保實
務作業之有效性。
(三)本要點應以書面或其它方式告知同仁連線作業及提供資訊服務之廠
商共同遵行。
(四)事件通報處理流程依臺中市政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流程圖辦理(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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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訊安全組織及權責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秘
書室(資訊人員)或資訊單位統籌與協助。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業務
承辦單位負責辦理。
(三)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使用管理事項,每年依需要得舉辦一或二次都發
局資訊安全內部管控稽核作業,其相關內稽(含稽核內容、稽核結
果、稽核人員等)由秘書室(資訊人員)或資訊單位、政風室等單
位訂定之,並經奉機關首長核可後辦理稽核作業。
(四)委外與第三方(協力廠商)依據契約內容配合,負責委外或協力部
份之資訊安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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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產分類與控管
(一) 各單位對於重要資產(含資訊、軟體、實體)應指定專人負責,並
建置資產清冊且隨時更新。
(二) 為確保員工均使用合法軟體,該保管資產設備之儲存體不得安裝非
法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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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員管理及教育訓練
(一)各單位對於資訊相關職務及工作,應進行安全評估,並於人員進用、
工作及任務指派時,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必要時得進行考核。
(二)各單位對可存取機密性與敏感性質資訊或系統之人員,及因工作需
要須配賦系統存取特別權限之人員,應加強評估及考核。
(三)都發局秘書室或資訊單位應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
之需求,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建立員工資訊安全認
知,提供資訊安全水準。
(四)各單位負責重要系統之管理、維護、設計及操作之人員,應妥適分
權負責。
(五)各單位主管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安全作業,防範不法及不當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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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腦系統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一)各單位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明
訂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
並定期考核。
(二)各單位應依相關規定或契約規定,複製及使用軟體;嚴禁使用非
法軟體。
(三)各單位應採行必要之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偵測及防制電腦病毒
及其它惡意軟體。
(四)各單位應建立系統備援設施,定期執行必要的資料、軟體備份,
以便發生災害或儲存媒體失效時,可迅速回復正常作業。
(五)各單位採購資訊軟硬體設施,應依國家標準或權責主管機關訂定
之政府資訊安全規範需求,併入採購規格。
(六)電腦系統作業變更時,應詳實建立紀錄。
(七)系統伺服主機或設備安置於主機房,應由使用單位管理者或資訊
人員專責管理,配合相關人員進出,必要時需填寫進出管制表,
並建立紀錄。
(八)各單位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建置,如需採用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
共用虛擬主機(VM)設備環境運轉,應配合檢送該系統資訊安全
漏洞檢測報告及修補後報告。
(九) 各單位保管伺服器主機應定期檢核該設備儲存體容量是否達到安
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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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網路安全管理
(一)各單位利用網路公布及流通資訊時,應評估資料安全等級,機密
、敏感性或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
布。
(二)機密性質之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它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
資料以外之敏感性資料及文件,如有電子傳送之需要,應視需要
以適當的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
(三)為保持公務網路頻寬通訊品質,禁止下載來歷不明之軟體檔案,
以免妨害網路系統正常運作。
(四)各單位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必要時得以防火牆或其它安全設
施,控管外界與單位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及資源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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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系統存取控制
(一)離(休)職人員,應立即取消使用機關內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權
限,並列入人員離(休)職之必要手續,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
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限期調整其權限。
(二)各電腦系統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建立使用人員名冊
或採用單一入口網站進行數位流程審核控管。
(三)各單位若開放外界連線作業,應事前簽訂契約或協定,明定其應
遵守之資訊安全規定。
(四)各單位之重要資料委外建檔,應採取適當及足夠之安全管制措施
,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販售、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發生。
(五)各單位應盡量避免允許系統服務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
護或其它有關之運作。但經都發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遠端
登入作業,各單位應審慎評估,並加強安全控管,並建立人員名
冊,課其相關安全保密責任。
(六)各單位人員保管資訊資產設備(如:電腦、筆記型、隨身碟、行
動硬碟、平板電腦、事務機等)如逾使用年限不堪使用或故障損
壞等需辦理報廢或移轉者,應先行刪除或採行其它方式破壞公務
資料,避免外洩。
(七)使用者應負責保管及定期更換個人密碼,維持密碼機密性,其更
新週期最長以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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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系統開發及維護管理
(一)各單位自行開發或配合專案進行委外架設之系統,應在系統之初
始階段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系統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
及版本異動等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及電腦病毒危
害系統安全。
(二)各單位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軟硬體設施時,應建立控管,並
建立紀錄。
(三)各單位於系統開發與維護階段使用軟體之權利及義務,依著作權
法及有關議定之契約辦理。
(四)進行系統維護,需填寫應用系統維護紀錄單並經使用單位確認後
方可正式上線運轉。
(五)各單位進行網站(或系統)資料更新應由權責單位指定專人負責
,上傳資料時應先執行掃毒,避免造成病毒之擴散。
(六)各單位完成應用系統開發、版本更新及維護之各項文件、程式原
始碼光碟、契約書等,該系統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並列入業務移
交項目。
(七)各單位於資訊系統委外建置或維護案驗收時,得請秘書室或資訊
單位之資訊人員協驗。
(八) 為落實資訊系統之安全,配合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規定每年檢測
修補作業規定辦理,請各單位提供完成相關修補報告(含電子檔)
檢送至秘書室(資訊人員)或資訊單位列管,並請各單位將該需
求列入契約要項。
(九)各單位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單位相關人
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
(十) 為掌握各單位資訊作業環境,各單位辦理有關系統開發(或系統
維護)或資訊設備採購時,需經秘書室(資訊人員)或資訊單位
先進行審核,必要時依需求提供相關文件供參考與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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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永續經營管理
(一)各單位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立即向單位主管、秘書室(資訊人
員)、政風室及資訊單位(含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機關首長
等通報,採取反應措施,並紀錄發生日期、時間、地點、螢幕出
現之訊息等資料,必要時得聯繫政風室或檢警調單位協助調查。
(二)各單位應依相關法規及資料安全等級,採取適當之資訊安全防護
措施。
(三)為落實都發局應用系統或網站(含資料庫)運轉之安全無慮,各
單位依該系統漏洞檢測結果需求配合納入相關修補經費,以確保
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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