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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之開
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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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檔案應
用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為個人,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
人印章。
(三)如授權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
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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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受理閱覽檔案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檢查申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
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其駁回申請者
,應敘明理由。如須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三)業務單位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予以審查,擬妥「審核通知
書」併同「檔案應用審核表」,簽陳業務單位主管核定後,函復
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四)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業務單位應於於指定日期前向檔案管理單位
辦理調案,且負檔案資料保管責任,至返還檔案管理單位為止。
(五)檔案含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者,應遮蓋或抽離不得公開部
分,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並於「檔案應用審核表」及「
檔案應用簽收單」註明,告知申請人。對有遮蓋或拆卷抽離之檔
案,業務單位承辦人於還卷前,應先將檔案整理復原後再辦理歸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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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局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
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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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至本局指定處所,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
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於「檔案閱覽登記簿」完成登記程序後,依照
本局檔案應用閱覽室使用須知規定閱覽檔案;委託代理人到場者,應
出示委託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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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未按既定時間,至本局指定處所閱覽檔案者,承辦人得另訂時
間再行通知其準時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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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閱覽檔案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全程陪同。業務承辦
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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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閱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之一部或全部攜離閱覽處所。
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閱覽檔案,並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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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不得進入本局檔案庫房,僅得於指定之閱覽檔案處所,並注意
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媒體之使用,應先經本局資訊科掃毒檢查,非經許
可不得為之,並應遵守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申請人如有暫離閱覽檔案處所之必要,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
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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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檔案閱覽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
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
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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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使用完畢者,業務承
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使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
行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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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
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前項收費,於還卷後由業務承辦單位計算出申請人應繳費用後陪同
繳費,由秘書室出納人員收費,開立繳費收據,一聯交付申請人收
執,其餘各聯及收費款項依規定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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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應先繳交第十二
點之相關費用後,業務承辦單位始得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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