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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私劣菸酒查獲物存放倉庫之管
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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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查獲物係指本局扣留、沒入、代為保管扣押或沒收之私劣
菸酒成品、半成品、原料、包裝材料、產製器具及容器。
本要點所稱倉庫係指本局經管倉庫,不包含暫時存放本局辦公場所、
海關管轄倉庫、地方檢察署管轄贓物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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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菸酒查獲物,除責付業者保管、海關查扣、地方檢察署扣押外,應搬
運至指定倉庫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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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倉庫得委外辦理保全,倉庫鑰匙及保全卡由倉庫管理人列冊,並分配
本局菸酒管理科承辦人員保管使用,人員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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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出倉庫者,應填寫「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查獲物倉庫進出登記簿
」(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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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搬運菸酒查獲物進入或移出倉庫者,應於三日內完成菸酒管理資訊系
統查緝子系統查獲物建檔作業,並列印「查獲物入出庫明細表」(如
附件二)通知倉庫管理人;倉庫管理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會同
通知人清點確認,並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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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倉庫管理人應依下列規定巡檢倉庫,並作成盤點紀錄(如附件三):
(一)定期巡檢:倉庫管理人每月至少應巡檢倉庫一次,盤點庫存物
品及檢查倉庫設施,並陳核盤點紀錄至倉庫管理主管。
(二)不定期巡檢:每年二次,由本局菸酒管理科專員或指定人員會
同倉庫管理人盤點庫存物品及檢查倉庫設施,並陳核盤點紀錄
至單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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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