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查獲物倉庫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財菸字第109000632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私劣菸酒查獲物存放倉庫之管
    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查獲物係指本局扣留、沒入、代為保管扣押或沒收之私劣
    菸酒成品、半成品、原料、包裝材料、產製器具及容器。
    本要點所稱倉庫係指本局經管倉庫,不包含暫時存放本局辦公場所、
    海關管轄倉庫、地方檢察署管轄贓物庫。
三、菸酒查獲物,除責付業者保管、海關查扣、地方檢察署扣押外,應搬
    運至指定倉庫存放。
四、倉庫得委外辦理保全,倉庫鑰匙及保全卡由倉庫管理人列冊,並分配
    本局菸酒管理科承辦人員保管使用,人員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五、進出倉庫者,應填寫「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查獲物倉庫進出登記簿
    」(如附件一)。

六、搬運菸酒查獲物進入或移出倉庫者,應於三日內完成菸酒管理資訊系
    統查緝子系統查獲物建檔作業,並列印「查獲物入出庫明細表」(如
    附件二)通知倉庫管理人;倉庫管理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會同
    通知人清點確認,並作成紀錄。
七、倉庫管理人應依下列規定巡檢倉庫,並作成盤點紀錄(如附件三):
   (一)定期巡檢:倉庫管理人每月至少應巡檢倉庫一次,盤點庫存物
         品及檢查倉庫設施,並陳核盤點紀錄至倉庫管理主管。
   (二)不定期巡檢:每年二次,由本局菸酒管理科專員或指定人員會
         同倉庫管理人盤點庫存物品及檢查倉庫設施,並陳核盤點紀錄
         至單位主管。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