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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城鎮風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之推動、協調及執行工作,確保都市環境永續發展,提昇市民生
活品質,設臺中市政府城鎮風貌計畫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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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臺中市環境景觀總顧問委員,係指本府依內政部國土管
理署本計畫委託之專業顧問團隊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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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臺中市本計畫年度計畫方向及方案。
(二)推動、協調及審查本計畫相關提案計畫及事項。
(三)執行本計畫之宣導、督導,計畫推動成效檢討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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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
派副市長或秘書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由市長指派本府之
顧問、技監、參事或業務機關首長擔任;內政部營建署中央委員一人
,由營建署推薦之;臺中市環境景觀總顧問委員一人,由計畫主持人
或共同主持人代表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建設、文化、交通、觀光旅遊、水利、教育(校
園開放空間業務)等城鎮風貌相關業務機關六人至八人。
(二)建築、景觀、城市美學、文創、生態及永續低碳等專家學者五人
至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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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
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本
府或各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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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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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作成,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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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因業務需求得指派機關所屬人
員代理出席,並納入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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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得設任務推動工作小組,負責協助推動、審查各機關、區公
所或學校之提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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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都市發展局人員兼任
,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指示,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另置幹
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都市發展局現職人員兼任,受執行秘
書指揮監督,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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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另得遴聘專家、學者及機關團體代表,經主任委員核定後
,擔任諮詢代表人員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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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團體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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