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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約聘(僱)人力合理運用,精實員額
配置,特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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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本原則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
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進用之
人員為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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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僱用類型: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各機關為應執行專門性、技術性、臨時性等業務需要
聘(僱)用,每年度填具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報府核准,
編列年度預算後,聘(僱)之人員。
(二)第二類:現職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留
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聘(僱)用期間至
現職人員留職停薪期滿回職復薪為止。
(三)第三類:經列管考試分發職缺考試錄取人員尚未分發報到前,
或現職人員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二款、第
三款情形,所遺業務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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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管理原則:
以第一類之約聘(僱)人員為對象,控管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以本府市庫及各類基金等公務預算經費約聘(僱)人員人數
,應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員額總量管制之精神,及行政
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規定,以一級機關(含所屬
機關)為單位逐年檢討,並分別不得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
。
(二)各機關約聘(僱)人員聘(僱)用期限超過五年者,應檢討該計畫
之存廢,並宜由現職人員訓練轉化運用。各機關於年度聘(僱)
計畫提報時,應敘明改進措施隨同檢討報告表(如附表七)函報
本府後提經人力專案小組審查。
(三)為期以溫和漸進方式,達成員額零成長目標,約聘(僱)計畫之經
費,如係由本府市庫及各類基金等公務預算編列者,以遇缺不補
方式管制。
(四)為落實聘僱員額相對精減政策,各機關年度聘僱員額減列計算方
式如下,惟年度應減列之聘僱員額未達1人時,當年度未執行之
減列數,應類推計列於次一年度合併累計之:
各機關年度聘僱員額減列基準數=
機關全年度職員員額增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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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機關現有約聘(僱)人員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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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各機關全年度職員員額增加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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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如由他機關補助者,應於各該年度補助款確予核撥始得
以聘(僱)用,若於補助款未核撥、不足或停用時,應即無條件
解聘(僱),且不得改列他項經費繼續聘(僱)用。
(六)約聘(僱)人員所須之學經歷、專門知能條件及報酬標準,應視每
一職務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依據聘用(約僱)人員比照分
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核定。
(七)約聘(僱)人員之業務內容,不符合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者,應予檢討減列。
(八)各機關獲准增員,應儘速辦理人員遴補作業,並得以其他機關合
適之超額人力優先進用;必要時,得由本府人事處辦理實地查核
,經發現確有長期未進用或未妥適進用情事者,得減列其員額或
將員額移撥至應有增員需求之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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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管理原則:
(一)各機關聘(僱)用人員以採公開甄審為原則,應注意其品德及對
國家之忠誠,並應具有擬任工作所需知能。
(二)各機關不得聘(僱)用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
八條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應將迴避進用規定納入契約規
範並簽註具結書及訂立書面契約。
(三)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前,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
人員注意事項、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填具聘用
人員聘用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二、三)或約僱人員僱用計畫
表(格式如附表四、五、六)。
除第一類之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應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
進用外,其餘人員授權由各機關自行核定約聘(僱)計畫。
(四)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應於人員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聘
(僱)用名冊(格式同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各機關進用之約聘(僱)人員,均應將聘(僱)用名冊報送本府,
並副知上一級機關。
各機關聘(僱)用名冊之報送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附表:
附表一: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名冊)-市庫及各類基金
附表二: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名冊)-補助款
附表三: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名冊)-職務代理及留職停薪案件適用
附表四: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名冊)-市庫及各類基金
附表五: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名冊)-補助款
附表六: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名冊)-職務代理及留職停薪案件適用
附表七:年度聘僱計畫檢討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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