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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加強管理採購作業,建
立公正、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並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
採購行政業務,期透過本作業流程之標準化,提升採購效率及品
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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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三、 辦理採購時,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網站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中查詢採購法令或於交通局網站
-公告資訊-招標資訊中查詢。
四、 辦理採購時,得於下列網站下載各式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
料檔案:
(一)工程會網站之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二)交通局網站-公告資訊-招標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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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採購作業相關規定
五、 辦理採購作業程序請參照「 臺中市政府採購作業程序參考手
冊」。
六、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以統包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採
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七、 採購案件簽會下列各單位,各單位應本於權責充分表達意見:
(一)秘書室或採購發包單位。
(二)法制業務所屬單位。
(三)政風室或有關單位。
(四)會計室。
採購案件經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業務單位應速
執行。
八、 採購案件奉核定後,業務單位如認有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之虞
時,應敘明理由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裁示,未經裁示前
,應照案執行。
九、 業務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逾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之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送由
秘書室彙整後,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依個案採購招
標期程公告於交通局網站。
十、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分及格
最低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採購作
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業務單位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應依採購金額、
採購性質,並參酌工程會頒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擇定適當之採購法令依據。
(二) 業務單位應依職權認定採購案件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
情形,自行訂定或審訂評選項目者、評審標準及評定
方式,評選委員會均於開標前始成立,倘屬新興、研
究、發展、創新之採購,確無前例可循,得個案敘明
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前成
立評選委員會。
(三) 辦理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
標及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之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
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不
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
1、 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
備招標-採購評選委員管理-遴選評選委員中自行
遴選五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人工自行遴選)
併同其他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圈選排序核定暨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前述圈
選名單,由業務單位通知委員。
2、 由業務單位依業務需求,得自行遴聘具專業之專
家、學者,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限
制並列出遴選名單,併同其他委員名單密封,簽
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暨指定專
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由業務單位通知委
員。
(四) 業務單位需藉由專家、學者協助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
者,得自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中或自行遴選後
,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由業務
單位通知委員召開評選會議。
(五) 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
者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購案,
應成立評審小組,人數五人以上為原則,並自機關內
部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或至政府電子
採購網站遴選專家、學者名單後,簽請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暨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前述圈
選名單,由業務單位通知委員。
(六) 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
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
要者,不在此限。
(七) 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由交通局及所屬機關聘(
派)兼之,發文時由業務單位個別通知,並應檢附工
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十一、 交通局代辦下列所屬機關採購案之發包作業:
(一)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
會。
(二) 交通局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財物及
勞務採購案,簽至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十二、 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
核定者,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
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代辦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三、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
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其公開閱覽會簽單位
同本須知第七點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移送秘書室辦理上
網公開閱覽,期間至少五個辦公日,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
者,至少五日曆天,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廠商或民眾意
見應於閱覽截止日後三個辦公日內送達業務單位並彙整後
,再行簽辦招標公告作業。
十四、 秘書室辦理下列採購案之招標作業:
(一) 各業務單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
勞務之採購。
(二) 交通局所屬機關委託代辦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
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
(三) 交通局財物之出租、變賣。
採購之招標、決標作業由秘書室辦理,但保留決標(包
括廠商標價是否合理之評估、超底價決標等)、評選會
議由業務單位辦理。
十五、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之情形
者,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洽特定廠商議價案件外,應以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
採購—招標準備—公開徵求,以公告程序徵求廠商提供
報價,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投標廠商二家以上,
得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決標,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採議價方
式辦理決標。
十六、 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
辦法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委員人數五人以上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一級主管
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一人及其餘委員,簽請機關首長
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專業能力之人員派(聘)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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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招標文件編製
十七、 辦理招標時,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參考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後適用之。
(二) 範本之條文內容得增刪,刪除請加刪除線,增加文字請加底
線,以利審查。
(三) 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註明法令變動之內容後,修正該範
本。
(四) 為避免法令不合時宜,相關招標文件範本應使用最新版本。
(五) 經常性辦理之採購招標文件範本,經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核
准後,於辦理各案採購時之簽中加註意見後依規定辦理。
(六) 採電子領投標採購案件者,應依工程會訂頒之電子採購作業
辦法規定辦理。
十八、 採購招標作業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程序辦
理:
(一) 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業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簽(內容至
少應含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法令依據)併同採購招標移辦
單、預算書、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投標廠商文件審查
表、總標單及標價清單、圖說、補充規範及其他補充招標文
件等各一份,依序簽會秘書室(採購)、法制業務所屬單位、
政風室(有關單位)、會計室等單位,並簽奉機關首長及其授
權人員核准後,逕移秘書室辦理第一次招標作業。
(二) 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招標作業,如無重大改變應由業務單
位擬具簽併採購招標移辦單及上次流廢標文件經業務單位主
管核准,加會會計室後,逕移秘書室辦理第二次及以後招標
作業。但有重大改變(如廠商資格的改變,數量的明顯變更
等,影響投標廠商意願之因素)時,應依第一次採購招標作
業程序辦理。
(三) 採購案件於招標等標期間,業務單位因廠商疑義或聲明異議
或自行更正或補充,且非屬重大改變,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
件,應由業務單位擬具簽、採購招標變更補充及移辦單經業
務單位主管核准,加會會計室後,逕移秘書室辦理變更或補
充公告作業。
(四) 前款變更或補充,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者,得免延長等
標期,不足五日者,由秘書室自動延長等標期。
(五) 採購案件於核准辦理採購招標,招標文件應清稿及分項逐一
編列頁碼並檢附招標文件檢核表一份,逕移秘書室辦理招標
作業。
十九、 業務單位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參考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以所列之
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其中該代碼末數為
「1」者,其所營項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
(二) 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
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
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三) 業務單位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投
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第
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四) 廠商應加入公會之規定如下:
1、 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
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
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
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
員。」
2、 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
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
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
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
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3、 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
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4、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
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5、 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
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二十、 辦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
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一、 工程採購得依據工程會編定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計圖說之
參考,應用公共工程基本圖時,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規則之規定辦理技師簽證,並就各案工程之條件,由專業人
士進行分析設計,不得全盤套用。
二十二、 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先依據工程會編訂公共工程施工規範編
列施工規範,如有不足再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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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招標
二十三、 招標文件發售方式以電子領標為原則,紙本領標為例外。
二十四、 押標金、保證金繳交及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
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相關押標金及保證
文件應使用工程會規定之格式。
(二) 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
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
司之保證保險單作為擔保時,應確實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
件。
(三) 押標金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
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並計算至千位以上。
由秘書室辦理之採購案,廠商押標金之申退由秘書室負責,
其他有關履約及差額保證金之審查、繳交等相關事宜,由業
務單位依規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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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決標
二十五、 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由秘書室擬訂底價表,簽會業務單
位預估底價,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之參考
,業務單位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1、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會請業務單位填報預估金額
時,業務單位應先建立之決標資訊,擇取最近辦理同性
質採購案決標之標比,即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比率,
核實填報預估底價。
2、 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會請業務單位填報預
估金額時,得參酌前款規定辦理。
(二)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得參酌前項規定辦理。
(三)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機與方式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
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 辦理採購案核定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核定。
(五) 採購案件於招標流廢標後,重行招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 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
變,而重行招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
行訂定底價。
2、 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無重大變
更,而重行招標者,並底價未啟封時,不再重訂底價。
二十六、 開標、審查及決標程序如下:
(一) 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
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
件審查。
(二)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
查、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
利標廠商,並將評選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後,逕移秘書室免經議價程序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之公
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
會)。
(三)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
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
並將評選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秘
書室擇期與優勝廠商議價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
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四) 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
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審查會議,評定合格廠商,並將
審查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秘書室
針對合格廠商辦理比、議價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之公告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二十七、 由交通局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
由交通局下列人員任之,主持開標人員請假時,由下列其
他主持開標人員依序代理為之:
1、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且未達公告金額者,由秘書室採購
單位承辦人主持。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由秘書室主任主持。
3、查核金額以上者,由交通局專門委員主持。
4、巨額以上者,由交通局簡任技正主持。
(二)承辦開標人員
由秘書室承辦人及業務單位承辦人擔任之,其權責分工如下:
1、業務單位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
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之初審及規格文件、總標單與分項
報價清單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情形之審查。
2、秘書室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
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之複審及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
有效之審查。
(三)監辦開標人員
由會計及政風(有關)單位人員依法任之,其權責為實地監
視開標程序,但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及
決標條件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二十八、 對於經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符合投標須知規定,開價格
標後,廠商總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依
工程會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
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之採購案,得按最低標廠商應繳納差額保證金之計
算,總價決標者及單價決標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
之八十之差額。
二十九、 決標後由秘書室擬決標簽、函文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結果
(公告金額以下無須通知),會業務單位調整單價、計列管
理費及其他費用,經會計及政風(有關)單位審核,經簽奉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業務單位負責核對各項證
件正本、契約校對,並通知得標廠商簽訂契約。
三十、 採購案件若無法於年度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時,應
辦理預算保留後,再辦理決標。
三十一、 辦理訂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
(二)契約單價調整,應於招標前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於招標文件中訂定得依預算書比率調整全部之契約單價
或以廠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調整後)之單價,計列契約
單價。但其複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而
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
八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十二、 決標後應依規定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系統登錄決標公告或
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三十三、 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以符合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
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為替代者,由業務
單位於簽約、終止或解除為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責任時,應知
會秘書室登錄。代辦案件由洽辦機關依規自行辦理。
三十四、 對於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暨辦
理電子領投標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三十五、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
應行迴避。
三十六、 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就案件
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
益、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
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僱。
三十七、 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準用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
業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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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三十八、 業務單位對於採購執行疑義,應先洽詢本府秘書處,該處無
法答覆時,再由該處函詢工程會。另亦可電洽本府採購諮詢
專線(04)221773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