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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加強管理採購作業,建
立公正、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並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
採購行政業務,期透過本作業流程之標準化,提升採購效率及品
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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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三、辦理採購時,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
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中查
詢採購法令或於交通局資訊網站
( 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 )-公告資訊-招標資
訊單元查詢。
四、辦理採購時,得於下列網站下載各式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
:
(一)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
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中,下載下列資料:
1、投標須知範本。
2、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
3、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5、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
6、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
7、結算明細表。
8、初驗紀錄、驗收紀錄。
9、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
(二)交通局資訊網站(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
公告資訊-招標資訊單元中下載下列資料:
1、採購招標移辦單。
2、臺中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最低標。
3、臺中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4、臺中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
5、臺中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最高標。
6、臺中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評分及格最低標。
7、相關採購作業範例。
8、其他有關表格或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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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採購作業相關規定
五、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動支預算經費,應先簽會會計單位,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再行簽辦採購作業。
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以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交通局負責採
購者,應先陳報市長、所屬機關負責採購者,應先陳報局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始得辦理。
七、採購案件簽會下列各單位,各單位應本於權責充分表達意見:
(一)秘書室或採購發包單位。
(二)法制業務所屬單位。
(三)政風室或有關單位。
(四)會計室。
採購案件經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業務單位應速執行。
八、採購案件奉核定後,業務單位如認有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之虞時,應
敘明理由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裁示,未經裁示前,應照案執行
。
九、業務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
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附表一),送由秘
書室彙整後,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依個案採購招標期程公
告於交通局資訊網站。
十、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
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採購作業,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業務單位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應依採購金額、採購性質
,並參酌工程會頒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擇定適當之採購法
令依據。
(二)業務單位應依職權認定採購案件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情形,自
行訂定或審訂評選項目者、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委員會
均於開標前始成立,倘屬新興、研究、發展、創新之採購,確
無前例可循,得個案敘明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三)辦理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評分
及格最低標採購之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並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1、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備招標-自
行遴選委員單元中自行遴選五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人工
自行遴選)併同其他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圈選排序核定暨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由
業務單位通知委員。
2、由業務單位依業務需求,得自行遴聘具專業之專家、學者,
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限制並列出遴選名單,併
同其他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
核定暨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由業務單位通知
委員。
(四)業務單位需借由專家、學者協助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得自
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中或自行遴選後,簽請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由業務單位通知委員召開評選會議。
(五)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及公開
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購案,應成立評審小組,
人數五人以上為原則,並自機關內部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
知識之人員或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站遴選專家、學者名單後,簽
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暨指定專人啟封,並就
前述圈選名單,由業務單位通知委員。
(六)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七)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由交通局及所屬機關聘(派)兼之
,發文時由業務單位個別通知,並應檢附工程會訂定之採購評
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十一、交通局代辦下列採購案之發包作業:
(一)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二)交通局所屬機關所辦理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
購案,簽至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十二、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定者,
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
權責一覽表(附表二) 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代辦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
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三、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
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其公開閱覽會簽單位同本規範第七點並
經局長核定後,移送秘書室辦理上網公開閱覽,期間至少五個辦公
日,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者,至少五日曆天,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
,廠商或民眾意見應於閱覽截止日後三個辦公日內送達業務單位並
彙整後,再行簽辦招標公告作業。
十四、秘書室辦理下列採購案之招標作業:
(一)交通局各業務單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勞務
之採購。
(二)交通局所屬機關委託代辦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
、勞務之採購。
(三)交通局財物之出租、變賣。
採購之招標、決標作業由秘書室辦理,但保留決標(包括廠商標價
是否合理之評估、超底價決標等)、評選會議由業務單位辦理。
十五、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之情形者,除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洽特定廠商議價案件外,應以政
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公開徵求單元,以公告程序徵求廠商提
供報價,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投標廠商二家以上,得逕以比
價方式辦理決標,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採議價方式辦理決標。
十六、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規定成
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委員人數五人以上,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專業能力之人員派(聘)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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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招標文件編製
十七、辦理招標時,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後適用之。
(二)範本之條文內容得增刪,刪除請加雙刪除線,增加文字請加
底線,以利審查。
(三)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註明法令變動之內容後,修正該範
本。
(四)為避免法令不合時宜,相關招標文件範本應使用最新版本。
(五)經常性辦理之採購招標文件範本,經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核
准後,於辦理各案採購時之簽中加註意見後依規定辦理。
(六)採電子領投標採購案件者,應依工程會訂頒之電子採購作業
辦法規定辦理,招標作業時,應將臺中市政府採購電子領標
作業說明納入採購招標文件,並提供全部招標文件電子檔。
十八、採購招標作業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業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簽(內容至
少應含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法令依據)併同採購招標移辦
單、預算書、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總標單及標價清單、圖說、補充規範及其他補充招標文件
等各一份,依序簽會秘書室(採購)、法制業務所屬單位、政
風室(有關單位)、會計室等單位,並簽奉機關首長及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逕移秘書室辦理第一次招標作業。
(二)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招標作業,如無重大改變應由業務單
位擬具簽併採購招標移辦單及上次流廢標文件經業務單位主
管核准,加會會計室後,逕移秘書室辦理第二次及以後招標
作業。但有重大改變(如廠商資格的改變,數量的明顯變更
等,影響投標廠商意願之因素)時,應依第一次採購招標作
業程序辦理。
(三)採購案件於招標等標期間,業務單位因廠商疑義或聲明異議
或自行更正或補充,且非屬重大改變,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
件,應由業務單位擬具簽、採購招標變更補充及移辦單經業
務單位主管核准,加會會計室後,逕移秘書室辦理變更或補
充公告作業。
(四)前款變更或補充,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者,得免延長等
標期,不足五日者,由秘書室自動延長等標期。
(五)採購案件於核准辦理採購招標,招標文件應清稿及分項逐一
編列頁碼並檢附招標文件檢核表一份(附表三),逕移秘書
室辦理招標作業。
十九、業務單位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所列之大類、中類
、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網址:http://gcis.nat.gov.tw
/cod/index.html )。其中該代碼末數為「1」者,其所營
項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
(二)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
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
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三)業務單位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投
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第
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四)廠商應加入公會之規定如下:
1、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
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
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
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2、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
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
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
會為會員。」
3、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
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
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5、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
加入該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
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二十、辦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
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一、工程採購得依據工程會編定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計圖說之參考
,應用公共工程基本圖時,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規
定辦理技師簽證,並就各案工程之條件,由專業人士進行分析設
計,不得全盤套用。
二十二、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先依據工程會編訂公共工程施工規範編列施
工規範,如有不足再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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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招標
二十三、招標文件發售方式以電子領標及紙本領標並行。
二十四、押標金、保證金繳交及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
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相關押標金及保證
文件應使用工程會規定之格式。
(二)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保兌之不可
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
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擔保時,應確實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
件。
(三)押標金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
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並計算至千位以上。
由秘書室辦理之採購案,廠商押標金之申退由秘書室負責,其他
有關履約及差額保證金之審查、繳交等相關事宜,由業務單位依
規負責辦理。
二十五、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依下列規定訂定: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十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三)財物定製,除公告金額以下之印刷不得少於十日外,其餘
不得少於二十日。
(四)勞務採購、工程採購之履約期限,依工作性質、數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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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決標
二十六、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由秘書室擬訂底價表,簽會業務單
位預估底價,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之參考
,業務單位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1、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會請業務單位填報預估金額
時,業務單位應先參酌第五點建立之決標資訊,擇取最
近辦理同性質採購案決標之標比,即預算金額與決標金
額之比率情形表(附表四),核實填報預估底價。
2、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會請業務單位填報預
估金額時,得參酌前款規定辦理。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得參酌前項規定辦理。
(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機與方式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
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辦理採購案核定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核定。
(五)採購案件於招標流廢標後,重行招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
變,而重行招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
行訂定底價。
2、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無重大變更
,而重行招標者,並底價未啟封時,不再重訂底價。
前項第四款核定底價之人員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二十七、開標、審查及決標程序如下:
(一)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
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
件審查。
(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
、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
標廠商,並將評選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
,逕移秘書室免經議價程序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之公告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三)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
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
並將評選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秘
書室擇期與優勝廠商議價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
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四)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
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規格審查會議,評定合格廠商,
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秘
書室針對規格合格廠商辦理比、議價完成決標,將決標結
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
程會)。
二十八、由交通局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
由交通局下列人員任之,主持開標人員請假時,由下列其
他主持開標人員依序代理為之:
1、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且未達公告金額者,由秘書室採購
單位承辦人主持。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由秘書室主任主持。
3、查核金額以上者,由交通局專門委員主持。
4、巨額以上者,由交通局簡任技正主持。
(二)承辦開標人員
由秘書室承辦人及業務單位承辦人擔任之,其權責分工如
下:
1、業務單位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
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之初審及規格文件、總標單與分項
報價清單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情形之審查。
2、秘書室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
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之複審及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
有效之審查。
(三)監辦開標人員
由會計及政風(有關)單位人員依法任之,其權責為實地監
視開標程序,但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及
決標條件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二十九、對於經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符合投標須知規定,開價格標後
,廠商總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依工程會訂
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
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附表五)。
依前項規定之採購案,得按最低標廠商應繳納差額保證金之計算
,總價決標者及單價決標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
之差額。
三十、決標後由秘書室擬決標簽、函文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結果(公告金
額以下無須通知),會業務單位調整單價、計列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經會計及政風(有關)單位審核,經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後,由各業務單位負責核對各項證件正本、契約校對,並通知得
標廠商簽訂契約。
三十一、採購案件若無法於年度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時,應辦
理預算保留後,再辦理決標。
三十二、辦理訂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
(二)契約單價調整,應於招標前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於招標文件中訂定得依預算書比率調整全部之契約單價
或以廠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調整後)之單價,計列契約
單價。但其複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而
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
八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十三、決標後應依規定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系統登錄決標公告或定期
彙送決標資料。
三十四、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以符合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條
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為替代者,由業務單位於簽
約、終止或解除為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責任時,應知會秘書室登錄
。代辦案件由洽辦機關依規自行辦理。
三十五、對於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暨辦理電
子領投標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三十六、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
、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三十七、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就案件涉及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本人或
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僱。
三十八、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準用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
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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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三十九、業務單位對於採購執行疑義,應先洽詢本府秘書處,該處無法答
覆時,再由該處函詢工程會。另亦可電洽本府採購法諮詢專線19
99或本府秘書處,電話為(04)22289111轉11600及(04)22177
399,如有急迫性,亦得電話洽詢工程會採購法諮詢專線(02)8
7897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