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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照大眾捷運法及公營大眾捷運股份
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臺中快
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事業計畫及管理政策作原則
性之決定,並監督考核其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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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為該公司業務經營決策機構,決定經營決策,並負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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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經理為該公司業務決策之負責執行人,應對本府所核定之經營目標
、政策、計畫及董事會所決定之經營決策暨法定預算負有效執行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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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應經本府核定或核轉事項,該公司應俟核准後執行,至報府備查事
項,得先行執行,如本府另有指示時,除已執行而不及更正者,應將
指示事項留供嗣後執行之依據外,其尚未執行者,應即遵照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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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該公司執行預算事項,其授權範圍以法定預算所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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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該公司內部之管理,有關業務、事務、會計、人事等均應由該公司明
定權責,嚴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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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列之層次表至總經理為止,總經理以下之權責劃分,應由該
公司自行制定明確之分層負責事項切實實施。表中所列董事會核定或
備查及總經理核定事項,得由該公司視業務實際需要再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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