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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
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
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
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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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局員工之性騷擾事件。但不包括性
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校園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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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係指性工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法第二
條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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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應每年對所屬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或鼓勵其參加防
治性騷擾相關課程,並利用各項集會或網路等方式,加強性騷擾防治
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前項教育訓練以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
及決議人員為優先。
第一項教育訓練內容包含性別主流化、CEDAW及性別平等法規等相關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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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
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工作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
、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
調查程序。
4、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
戒或處理。
5、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
提出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
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局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
,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行為人及被害人分屬不同機關或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
關係者,本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第一項所定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其所屬機關
或事業單位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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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
,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局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應採取
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事件發生當時知悉:
1、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2、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三)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
1、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2、避免報復情事。
3、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4、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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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並將相關資訊於網路及工作場所顯著
之處公開揭示:
(一)專責窗口:本局人事室。
(二)專用信箱:tcland63200@taichung.gov.tw。
(三)專線電話:04-22218558分機63200。
(四)專線傳真:04-2217-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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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處理性騷擾
申訴案件。
(一)委員會置委員七人,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由局長就本
局編制內人員派兼,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委員成員中女性委
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二)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
委員代理之。
(三)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派兼任。
(四)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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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
向本局人事室提出。
受理前項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一)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訴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向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二)以書面申訴或以言詞、電子郵件申訴作成之書面紀錄,應由申訴
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編號、服務
單位及職稱或就學學校、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
2、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
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委任者,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4、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時間。
(三)申訴不合前二款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
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適用性工法之事件,本局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至勞動部職場性騷擾
案件通報系統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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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接獲申訴事件,其行為人及被害人均非屬本局所屬員工者,除應
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外,並應於十四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行
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主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但行為人不明者,應移請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按適用法規副知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或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適用性騷法之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送社會局決定不予
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同一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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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工法者,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
上級機關提出申訴;適用性騷法者,應向社會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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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程序如下:
(一)由委員會主席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指派三人以
上組成申訴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
部專業人士。
(二)申訴調查小組調查結束,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委員會審議處
理。
(三)適用性工法之事件,前款調查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四)適用性騷法之事件,第二款調查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訴人、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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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委員會對申訴案件調查結果之處理方式:
(一)適用性工法之事件:
1、委員會應就申訴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
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2、申訴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至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
件通報系統填報。
(二)適用性騷法之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社會局
辦理,並定期回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三)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四)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
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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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調查及審議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與
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
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四)委員會或申訴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
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除有詢問當
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
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
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
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
轉介諮商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
其他必要之服務。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予以解職、調職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違反前項第七款規定者
,委員會主席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簽報局長依法
懲處並解除其委員或申訴調查小組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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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適用性騷法之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
再行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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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適用性騷法且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本局於性騷擾事件
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以書面或
言詞向社會局申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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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
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屬性騷法施行
細則所定應自行迴避者,亦同。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委員會申請迴
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處理、
調查或審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
委員會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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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
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
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決議確
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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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局逾期未作成調查結果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得按其身分
依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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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局各級主管以上人員涉及性騷擾行為,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
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本局或其上級機關停止或
調整其職務。
依前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
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
、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復職,及
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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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性工法及性騷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