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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緣起
依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章第7條規定,為促進本
局所屬人員瞭解社會與環境之相互依存關係,並增進對環境倫理之重
視,培養正確低碳環境概念及生活習慣,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
重生命,訂定本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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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目標
配合本市低碳城市相關推動事項,落實本局員工節水、節電及搭乘低
碳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等低碳生活方式,進而減緩溫室效應及氣候變
遷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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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對象
本局全體員工,包含投保勞工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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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辦理方式
一、低碳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及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9
條等規定,本局員工每年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其中
2小時為低碳環境教育。
(二)本局低碳環境教育宣導活動,得以低碳環境教育相關之課程
、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
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
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9條,上開環境教育學習
時數應由本局人事室辦理學習時數之登錄及呈報。
二、編製低碳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低碳生活守則
(一)本局低碳生活守則配合本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公布後實
施。
(二)不定期以e-mail向本局員工宣導節能減碳相關資訊。
(三)依本局業務需求不定期辦理或配合其他機關參與低碳環境觀
摩、參訪等活動。
三、低碳推廣人員之培訓
(一)本局配合派員參加各業務主管機關不定期辦理之低碳環境教
育相關課程。
(二)鼓勵本局員工踴躍參與他機關舉辦之低碳教育相關研習或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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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自主查核:
由環境教育承辦人員於每年12月31日前,陳報年度環境教育實施計畫
執行成果,並依環境教育法及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等相關規
定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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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計畫經局長核准後,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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