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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澄清吏治,建構機關廉潔形象
,爰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
務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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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所屬員工,指本局暨所屬機關之全體員工。
本須知所稱之與其職務具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
與本局或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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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所屬員工與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時,應依本須知之規定
;本須知未規定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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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所屬員工之倫理責任
(一)本局所屬員工應崇法務實,廉潔自持,建構本局暨所屬機關優質
廉政文化。
(二)本局所屬員工應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以「廉能、開放、效率」為
服務理念,公正無私執行職務。
(三)本局所屬員工應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為價值取向,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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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所屬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不正利
益。
(二)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接受旅遊招待、喝花
酒或高爾夫球球敘等。
(三)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有違反法令行為。
(四)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
及底價。
(六)不得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七)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預算或履約、驗收不實等違反
採購法令之行為。
(八)不得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
(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亦不
得私自借牌營業。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與
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一)不得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車輛代步接送本
人或家屬。
(十二)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
利行為。
(十三)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奕行為。
(十四)不得涉足賭場、酒家、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之聯誼中心
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五)不得有不正常男女關係、違背善良風俗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
官箴之行為。
(十六)其他有關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
正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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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責任檢討
(一)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本須知,該管長官知情者,應立即知會政風室
查處。
(二)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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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須知奉局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