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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以下簡稱檢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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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訂定市有財產檢核之執行方式與作業程序,以瞭解各機關學校
經管市有財產之產籍管理與使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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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核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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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核方式及時程:
(一)自行檢核:各機關學校就經管之財產,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
檢核項目及評分表」所列檢核項目,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其他相
關單位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自行檢核,並將「臺中市市有財產管
理檢核項目及評分表」報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二)實地檢核:
1.財政局得會同業務主管機關、主計處、政風處及相關機關派員組
成檢核小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以抽檢方式就下列機關學校進行
實地檢核:
(1)未於每年三月底前檢送「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檢核項目及評
分表」者。
(2)經書面審核所送檢核項目及評分表認為有必要予以實地檢核
者。
(3) 未如期檢送各類財產報表者。
(4)財政局審酌平日輔導及業務接觸情形,認為有必要予以實地
檢核者。
(5) 配合公產管理政策或業務需要有進行實地查核或輔導必要者。
2.檢核項目:經財政局通知之受檢機關學校,應依「臺中市市有財
產管理檢核項目及評分表」所列檢核項目準備相關佐證資料,以
備受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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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地檢核結果之處理及追蹤列管:
(一)財政局派員實地檢核後,將檢核結果函送受檢機關學校檢討、限
期回報及追蹤辦理情形,並依情節副知受檢機關學校之業務主管
機關督導改善。
(二) 由財政局將各受檢機關學校檢核缺失彙整函送本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參考,以避免類似缺失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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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地檢核獎懲方式:
(一)受檢成績評定達九十分以上者,依檢核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
敘獎。
(二) 檢核結果有檢核要點第十二點第二款所列缺失者,由本府通知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依同點規定懲處。
(三) 年度檢核結果之獎懲,由財政局於次年四月底前簽報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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