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第八點,為規範本
局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報支差旅費,特訂定本規定
。 |
|
二、本局經常出差人員係指工作之性質及內容為勘查路口交通管制設施工
程及辦理各項交通工程改善會勘及其他經常性業務。 |
|
三、各單位經常出差人員出差之派遣及差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業務
需要依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
,當日出差時間,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出差時間,超過半日但未
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
|
四、經常出差人員國內出差之雜費及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之轄內出差以及未逾六十公里之轄外出差,
其每日雜費為新臺幣二百元,惟每月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交通
費得覈實報支。
(二)梨山地區單程逾六十公里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
|
五、本局各單位經常出差人員應於國內出差旅費預算額度且在本規定範圍
內報支差旅費。 |
|
六、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