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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中市快捷巴士(以下簡稱BRT)
系統原規劃設計內容、實際運作情形、相關預算及契約執行成果等事
項,並提出相關改善建議,設本府BRT系統體檢及改善專案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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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BRT系統原規劃設計內容與實際運作內容之審議。
(二)BRT相關預算及契約執行情形之評鑑。
(三)BRT已完成及執行中相關工程進度之評鑑。
(四)BRT相關工程後續可能履約爭議之調處。
(五)BRT後續應採取之推動方式之提出。
(六)BRT藍線優先段(臺中火車站-靜宜大學)改善建議之提出。
(七)其他有關BRT系統運作相關事項之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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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之,本府法制局局長為
當然委員;並由市長就土木營建、車輛機電、法制財務及交通管理等
領域之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公民團體成員十二至十六人聘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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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府或各機關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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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或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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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運作得採共同說明、現場會勘、分組研討及共同結論等方式進
行,並得視需要召開會議、公聽會及體檢總報告記者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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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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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有關機關、利害關係人或規劃設計監造施工及專
案管理廠商派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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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評鑑完成時應撰寫總報告,對於未能達成共識部分,得經個別
委員同意後,以附錄形式呈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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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交通
局及所屬機關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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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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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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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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