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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財產管理及內部控制
,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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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單位及人員:
(一)本局辦理財產管理相關工作單位為秘書室。
(二)本規定所稱財產管理人員:指辦理財產管理相關工作之人員;
財產保管或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保管單位):指實際保管或使
用財產之單位;財產保管人員(以下簡稱保管人員):指保管
財產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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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保管及使用規定:
(一)秘書室與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
,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二)各單位之財產,為個人使用者,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為共同
使用者,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為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
使用者,由使用單位協商指定專人保管。
(三)各單位保管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並按照秘書室之財產移交清冊點交,財產接交人員應確實點
收財產並作好妥善保管之責。
(四)各單位之財產有移轉或異動需求時,應即時通報財產管理人員
辦理財產移轉相關作業,並按照財產保管人移轉單移轉財產,
財產移入保管人應確實點收財產並作好妥善保管之責。
(五)各單位同仁離職前,應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確實移交在職同仁
,並將離職檢核表交於財產管理人員核章前,繳交已核章之移
交清冊予財產管理人員確認,如有短缺或發生損害者,應追究
賠償責任。
(六)秘書室及保管單位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全面盤點一次,並作
成盤查(點)紀錄,以妥善管理市有財產。
(七)財產盤點作業:
1、辦理全面初盤:秘書室於內網公告財產盤點作業期程,各分
局應自行印製該分局之財產盤點清冊,並指派專人協助保管
人員辦理全面財產盤點作業,應確實依清冊盤點財產,保管
人員於清冊上核章確認保管現況後,各分局應依限將已核章
之盤點清冊送至秘書室彙整,總局各科室則由秘書室指派專
人辦理。
2、辦理全面實地盤點:秘書室會同會計室及政風室,依已核章
財產盤點清冊至本局各單位辦理全面財產盤點。各分局應派
專人協助作業,保管人員應確實點明財產所在並與財產盤點
人員核對財產編號。
(八)財產保管單位及保管人員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
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九)各機關財產取得後,應由保管單位妥善保管,秘書室按照行政
院頒財物標準分類編號製作黏貼標籤,標籤之質料須經久耐用
,標籤應黏貼於財產明顯處,保管人員應隨時注意標籤之完整
性,如有破損應儘速告知財產管理人員更新。
(十)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向
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到期前,得視需要辦理續保手續。
(十一)財產保險之投保金額,以財產之原價或帳面價值為原則,必
要時得以市價計算。
(十二)各公務汽機車保管單位及保管人員對使用中之公務汽機車,
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保管單位應隨時注意公務車使用停放
情形,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亦不得於非公務需
求時使用,非上班時間應停放於指定地點,並做好自身防竊
措施,以有效降低失竊率。
(十三)若有因安全管理執行不力而造成財產損失,應追究相關失職
人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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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保管財產報廢及變賣作業流程:
(一)財產報廢作業流程:應由保管單位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相
關規定簽請局長核准報廢,檢附財產報廢單並會知秘書室,奉核
後將相關文件影本交由秘書室辦理後續報廢事宜,並妥為保管收
納。
(二)已報廢財產變賣作業,參照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
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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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餘財產管理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財產注意
事項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