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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建構寧適家園-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10411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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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構寧適家園
    計畫-營造友善城鄉環境」內容,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營造友
    善城鄉環境(拔尖級)推薦區遴選,以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發展低碳城
    市核心價值,特設「臺中市建構寧適家園-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二、本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定「建構寧適家園-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之基本方針、政策
      與措施。
  (二)遴選推薦行政區爭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構寧適家園計畫-營造
      友善城鄉環境」計畫補助。
  (三)輔導與審定「建構寧適家園-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細部規畫。
  (四)「建構寧適家園-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相關工程進度及品質管
      考與督導。
  (五)有關「建構寧適家園-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相關交議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置召集人ㄧ人,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ㄧ人,
    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二人,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二)本府水利局副局長。
  (三)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五)本府觀光旅遊局副局長。
  (六)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七)本府文化局副局長。
  (八)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九)本府民政局副局長。
  (十)本府農業局副局長。
  (十一)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十二)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十三)環保局副局長。
  (十四)具有景觀規劃、都市設計、環境保護類專長等之專家學者九人
        。
四、本推動小組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推動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派(聘)之,補派(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推動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長
    召開會議時間,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ㄧ人,由環保局主任秘書兼任,綜理本推動
    小組幕僚行政事宜。副執行秘書二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襄助本
    推動小組行政事務。
七、本推動小組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建構寧適家
    園-營造友善城鄉環境」相關議題;工作分組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
    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召集人核定後派兼之。
八、本推動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之。
九、本推動小組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及代表
    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一、本推動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二、本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