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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資字第112070015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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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劃一使用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作業之處理程序,
    健全管理資訊,避免人為疏失、舞弊、洩露等不當使用,確保資訊
    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作業手
    冊」。
三、查調單位:業務需要須查調各地區國稅局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
    料之各單位。
四、管理單位:資訊科。
五、稽核單位:稽核科。
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查調單位經授權之人員。
  (二)查核人員:該查調人員所屬之股長;股長為查調人員時,查核
        人員為該科(分局)之稽核(或主任、科長)。
  (三)稽核人員:稽核科之人員。
七、作業方式
  (一)查調人員應依稅務權限及帳號管理系統申請使用權限,經主管
        核准後,始得進行資料查詢等相關作業。
  (二)查調人員處理查詢作業時,應同步陳核「查詢申請清單」之電
        子表單,其決行層級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惟欠稅系
        統批次匯入、營業稅籍主檔查詢、營業稅籍歷史檔查詢及運用
        房屋稅號查詢營業稅資料查詢作業不納入。
  (三)管理單位每週就電子簽核異常案件,產出「國稅地方稅資訊查
        詢調檔清冊、統計表」及「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
        單、統計表」各二份,送交查核人員,查核人員應請查調人員
        列印紙本「查詢申請清單」,並逐一核對,將檢核情形填註於
        空白處後核章並加註日期,一份自行保存二年,俾利提供稽核
        人員抽核運用;另一份回送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裝訂成冊,
        按月陳核後送交專人保存二年備查。
八、抽核作業
  (一)自行抽核
        管理單位於每月十日前依上個月查調單位(以股為單位)查調
        之總件數,抽樣百分之一,至少抽三件,不足三件者,則以實
        際查調件數,產出本月份抽核之「抽樣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調
        檔清冊」及「抽樣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各一
        份,交查調單位查核人員逐筆查核,並將檢核情形填註於「自
        行稽核報告表」後核章及加註日期,回送管理單位備查。
  (二)稽核單位抽核
        稽核科每半年一次,就各單位查核完成之「國稅地方稅資訊查
        詢調檔清冊」及「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進行
        複核,或由管理單位配合產出清單,查核使用之合法性。
九、安全管制
  (一)查調單位使用國稅地方稅資訊,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
        )資訊安全管理準則」及「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作業手
        冊」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善盡保密之責。
  (二)查核或稽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即
        會同政風室查明後簽報處理。
  (三)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查調人員不得將帳號出借或授予他人使用,避免稅務資料遭受
        非授權者存取。
     2、查調人員登入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
        離開辦公室,應隨即結束作業。
     3、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各類查詢紀錄清單及統計表報作
        廢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
     4、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遞送過
        程中資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