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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產製私酒
裁罰案件,使裁罰金額合理、公平,特制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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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現值係以查獲酒品種類依菸酒稅法所定稅額乘以查獲酒品
數量計算。私酒半成品以查獲數量二分之一計算現值。私製米酒不適
用料理酒稅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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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裁罰比例係指依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審酌受處分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所得之利益,依據受處分人所為行為屬故意或過失及其產製數量,
所訂之比例。裁罰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一)行為屬故意或過失:屬故意者記二點、過失者記一點。
(二)產製數量:查獲產製數量(半成品數量乘以二分之一加計成品數
量),每一千公升一點,未滿五百公升不計。
(三)合計點數未逾五點,裁罰比例為0.三三;五點以上,裁罰比例
為0.五。取得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年齡七十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
者,裁罰比例以0.二五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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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產製私酒裁罰案件,裁罰基準如下:
(一)查獲現值小於新臺幣五萬元,第一次查獲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第二次以上查獲處查獲現值加計新臺幣五萬元。
(二)查獲現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小於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一次查獲處
查獲現值乘以裁罰比例加計新臺幣五萬元,第二次以上查獲處查
獲現值加計新臺幣五萬元。
(三)查獲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一次查獲處查獲現值一倍罰鍰
,第二次以上查獲處查獲現值二倍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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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處分人符合行政罰法第八條但書、第九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二
條但書及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情事者,應主動申請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依前點所定罰鍰金額減輕至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規定
者,減輕至三分之一。
違法情節重大者,經審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得予加重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