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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公務車輛,
提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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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公務車輛,為本局所有及租賃之汽、機車。
公務汽車用途區分為以下二種:
(一)專用車:專供首長及副首長公務使用之車輛。
(二)業務車:專用車以外供業務上(不含工程業務)使用之公務車。
公務機車:為供本局業務單位執行勤務使用之機器腳 踏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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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車輛應指定專人辦理調度管理、定期檢驗、證照換發、規費繳納
、汰換報廢、保養維護及資料整理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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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應落實公務車輛登記、保險及檢驗:
(一)公務車輛購進後,由財產管理人分別填造財產增加單,建立財產卡
,並分別填列車歷登記卡。
(二)公務車輛由財產管理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亦得視財務預算及
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三)公務車輛應依照公路監理機構規定,由車輛管理員依期辦理行車執
照換領。
(四)租用公務車輛,應於契約內商訂由出租公司負擔稅捐、規費、保險
等事宜。
(五)駕駛人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備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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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公務車輛應依規停放於指定停車地點(含分局),如因業務需求
不停放於指定位置,得依規事先報核准,且在外停留之公務車輛,由
駕駛人或使用人負保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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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各使用需求者,應填具派車單,並經主管
核准後,方得使用。因緊急情事需用車輛,事後亦須補行相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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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公務車輛由各財產保管人依業務目的使用,不得為公務目的以外
之利用,並應注意各項行車安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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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秘書室應善盡公務車輛油料管理職責,核實管理車輛油料使用核銷作
業,各單位公務車輛保管人,應參照每月耗油統計等規定填具相關表
單,並依規填具相關表單,以供事後查核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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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加強本局公務車輛安全維護,應落實定期保養及檢修工作,並應填
具相關維護表單,以確實掌握公務車輛整體安全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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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肇事處理:
(一)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立即向單位主管及車輛管理員報告,並向轄
區警察機關報案,如有傷亡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二)車輛肇事或遺失者,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機構辦理賠償
手續。
(三)租用公務車輛肇事或遺失者,除依前揭第(一)至(二)款辦理外
,並應通知出租公司,另應就租用車輛於契約內商訂肇事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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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用車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需具有(駕駛車種)合格之駕駛執照。
(二)不得有酒後駕車或酗酒之行為。
(三)不得於車內吸菸或從事傷風敗俗之行為。
(四)乘客於車內吸菸時,駕駛人應予勸阻。
(五)應提醒乘客乘坐時應繫安全帶,並於公務車上置相關宣導語。
(六)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單位。
(七)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八)儀容保持整潔。
(九)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
(十)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或油料。
(十一)禁止超載。
(十二)服從任務指派,並專心駕駛車輛。
(十三)離開車輛時,應熄火並拔除鑰匙將車輛上鎖。
(十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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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駕駛人違反前點規定辦理者,車輛管理單位除依規定簽請議處相關
失職人員外,有涉嫌觸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駕駛人因違反前點規定,而受罰款處分者,由駕駛人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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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頒訂之車輛管理手冊及臺中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作業及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