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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紙張回收再利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主政字第104000525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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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加強本處機密維護措施,落實文書資料保密作為並增進紙張
    回收再利用成效,防範公務機密或其他個人資料洩漏情事發生,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本處全體同仁。
三、實施事項:本處同仁於紙張回收再利用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適當
    判別做好分類處理,各級主管應經常督導所屬同仁做好分類工作,以
    免造成不良影響甚或洩密情事。
四、可再利用紙張類別:未經雙面使用且無本注意事項第五條所列情形,
    各式失效、印錯紙張、已部分使用等可回收再利用之紙張,應在已使
    用面上自行蓋上「作廢」或「本頁作廢」或「資源回收」字樣。
五、不得作為回收再利用紙張類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作為回收再利
    用,應用碎紙機絞碎後作為資源回收垃圾。
  (一)蓋有本處關防印信之文件。
  (二)各層級已蓋章判行之各種文稿。
  (三)標示「密」以上或蓋有「保密」字樣者之文件。
  (四)內容含有個人、廠商公司行號資料者。
六、預算籌編、統計文件先收存妥當,待核定或發布後再行利用。
七、回收紙張使用限制:對外行文禁止使用回收紙張列印。
八、執行本注意事項表現優良者,予與獎勵,未遵守本注意事項而造成違
    失者,視情節予與懲處。
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