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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中市政府對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補
助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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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對象為本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其考核範圍如下:
(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二)相關節流績效。
(三)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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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公所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會同財政局辦理,
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區公所年度預算之編製,有無依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臺中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中央及本府所訂定之補助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區公所年度預算之執行,有無依據預算法、政府採購法、直轄市
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央及本府所訂定之補助辦法及其
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區公所年度預算有無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
警項目表規定辦理。
(四)區公所對於依法律應負擔及編列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及執行,並
對以前年度所積欠之款項積極清理、償還。
(五)區公所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用,經費之
分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六)區公所對於區民代表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下列規定
辦理:
1.所受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得包括對個人之補(捐)助。
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由區公所依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建議事項應由區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
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4.區公所應每半年將區民代表所提建議事項辦理情形於區公所網站
中公布,並函報本府。
(七)區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
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為原則。
4.區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受前目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
元為原則之限制:
(1)依法令規定接受區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
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或本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
團體。
5.區公所應每半年將受其補 (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累積補(捐)
助金額,於區公所網站中公布,並函報本府。
6.區公所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訂定相關補助作業規範,並函報本府備查。
(八)其他依年度所需辦理之考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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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公所節流績效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二)人事費支出撙節情形。
(三)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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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對區公所預算收支之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抽查。
本府各主辦考核機關應事先將考核項目通知區公所,並得視考核作業
需要,請區公所於規定期限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
區公所對於本府各主辦考核機關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並在規定期限
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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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主辦考核機關辦理考核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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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對區公所考核結果將作為各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計畫型補助酌
增(減)之重要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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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