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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扣點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品字第106002618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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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工程履約管理提升施工品質
    ,依施工查核小組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規定,對於委託技術服
    務契約採購案,廠商履約有缺失情形,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以落實工程品質管理,訂定本規定。
二、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比照查核小組之品質缺失每點罰款金額如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新台幣二千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新台幣一千元。
(三)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新台幣五百元。
(四)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三、本局發現委託技術服務單位,有扣點表所列舉缺失情形,應依規定扣
    罰,並於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自保證金扣抵。
四、本扣點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五、有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缺失事項及扣點表,詳如附表。
六、本局各單位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時,應將本規定附入採購契約中。
七、本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除契約另有較重扣罰規定外,應依本規定
    辦理扣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