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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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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及
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依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核撥之航空站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分配本市
回饋範圍內各區(里)得分配金額。
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回饋範圍之區公所:辦理回饋金
發放及核銷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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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回饋範圍,以里為單位,且位於環保局按機場周
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所劃定公告之「臺中市清泉崗機場航
空噪音防制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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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之補助:指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
療保健事項。
二、獎助學金之補助:指有關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
項。
三、社會福利之補助:指有關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
急難救助事項。
四、文化活動之補助:指有關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
化水準事項。
五、基層建設經費之補助:指有關改善區(里)道路、交通、水
利、治安、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
六、公益活動之補助:指與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環保局及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用。
前項第七款所規定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回饋金總額
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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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回饋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本府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依據噪音防制區等級權
重、土地面積比例、戶口數比例為權重計算分配之。
二、分配公式:噪音防制區內各里之回饋金=
"航空站提撥之回饋金×"("該里之權重")"×"("面積比例")"
×"("戶口數比例")/(∑("該里之權重" )"×" ("面積比例")"
×"("戶口數比例")
(一)權重:一級噪音防制區比二級噪音防制區比三級噪音防
制區等於五比二十五比七十。
(二)面積比例:該里之土地面積除以各級噪音防制區之土地
面積總和。
(三)戶口數比例:該里之戶口數除以各級噪音防制區之戶口
數總和,有關各級噪音防制區之戶口數以臺中市政府民
政局之統計資料為依據,其資料參考依據為回饋金發放
年度之上一年二月份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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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環保局每年應將回饋金分配額度,通知本市回饋範圍內之各區
公所依第四條回饋金用途執行;執行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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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市回饋範圍內之區公所收受回饋金應依預算法規定納入預算
辦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抽查本市回饋範圍內之區公所回饋金實際執
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回饋範圍內之區公所應於當年度結束
後十五日內向本府提報回饋金執行成果報告;如經查核回饋金
之支用有不當者,應促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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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之回饋金因故無法正常執行時,本市回饋範圍內之區公
所應暫緩回饋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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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當年度回饋金未執行完成之部分,經核准保留者,得轉入後續
年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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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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