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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警察人員協助取締違反動物保護
法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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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任職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並依警察人員人
事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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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以下簡稱違反動保法案件),係指
違反動物保護法或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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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事蹟如下:
(一)協助取締違反動保法案件
1、警察人員協助取締違反動保法案件並完成相關採證程序,填具取
締紀錄單(附表一)移送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查處。
2、涉行政刑罰案件,逕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中地檢
署)告發。
(二)主動取締違反動保法案件
1、警察人員於執行巡邏勤務,發現違反動保法案件積極取締,並填
具取締紀錄單(附表一)移送農業局查處。
2、涉行政刑罰案件,逕向臺中地檢署告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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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規定,移送農業局查處或逕向臺中地檢署告發
者,每件核予記嘉獎一次。年度敘獎每人以總獎度嘉獎十次為限
。
(二)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移送農業局查處或逕向臺中地檢署告發
者,每件核予記嘉獎二次。年度敘獎每人以總獎度嘉獎十次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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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獎勵標準者得由協助取締之警察人員填具獎勵申請表(附表二)
,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提送農業局核可後,再由農業局移請受獎勵
人員所屬機關依權責自行辦理敘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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