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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開發建置行動應用軟體(以下簡稱App)服務應遵循之原則,依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十四點及第十六點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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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各機關有自行或委外開發建置App服務,並預計於
軟體商店上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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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pp開發前應評估事項如下:
(一)優先評估將資訊開放民間加值應用之可行性。
(二)優先評估以建置響應式設計網站(Responsive Web Design,
RWD)或與既有App整合提供服務之可行性。
(三)衡酌各機關資源,優先開發能提供多數或弱勢對象取用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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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pp開發原則與開發前準備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App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
(二)各機關開發App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通
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訂定行動
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三)各機關開發App服務應以免費提供民眾、組織團體或企業使用為
原則。但有特殊業務需求,各機關得依規費法等相關法規之規
定收取費用。
(四)各機關進行App開發前,應先行評估並研訂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
軟體(App)開發實施計畫,送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以下簡稱
數位局)審查確認後,方可進行App開發建置。
(五)數位局應於收到各機關App開發計畫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完成審查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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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App上架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軟體商店發布App,除特殊管理需求外,應優先申請使
用數位局開發人員帳號進行發布,並由數位局設定管理帳戶權
限,由各機關負責所管App維運作業。
(二)各機關於軟體商店發布App時,應使用本府或各機關名稱,不得
使用開發廠商名義發布。
(三)除於軟體商店發布App外,數位局負責統整各機關App服務,並
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建置App行動應用軟體服務專區,便利民眾快
速取得。各機關於App圖像、內容或說明等資訊有變更時,應通
知數位局更新App專區資料。
(四)各機關應填送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上/下架異動表至
數位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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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積極維運上架中之App,以持續提供良好服務,並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未使用數位局開發人員帳號發布App之機關,應每月提報App下
載總次數。
(二)各機關應不定期檢視並於十四個日曆天(以下簡稱合理天數)內
回應App軟體商店使用者評論內容,製作App軟體商店使用者評
論採行紀錄表,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報前六個月使用者評論
採行情形至數位局備查(一般謾罵無具體建議、濫貼廣告或其它
與App無相關之評論免列入)。
(三)每年一月提報App服務績效自評表,確實檢討是否下架或維持上
架。
(四)各機關每年度執行App維運計畫,如有進行App版本更新,應於
年度計畫結束前,重新提報符合「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基
準」之檢測結果報告。
(五)數位局彙整各機關App年度營運成效後簽陳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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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App下架時機規定如下:
(一)App提供靜態內容並不須連接後端伺服器,且其內容不再更新維
護者。
(二)App提供動態內容,但其連接之後端伺服器不再進行維運者。
(三)已有App可提供相似之服務、或原App功能已與網站或其他App進
行整併者。
(四)App程式運行有嚴重之錯誤、內容有重大瑕疵或有資安疑慮,經
評估後無法於短時間內修正者。
(五)經重新評估後,認為無繼續推廣該App之必要者。
(六)因應特定活動所開發之App,於活動結束後不再提供服務者。
(七)經會議檢討、決議下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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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App下架程序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應填送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上/下架異動表,
以利數位局管控,數位局並配合將該App資料自本府全球資訊網
APP行動應用軟體服務專區中刪除。
(二)下架前,各機關應於預計下架之App使用畫面公告預計下架停止
服務時間,並於各機關官網或其他網站進行公告。
(三)於原先公告之下架停止服務時間,將該App於軟體商店下架。
(四)下架後應於該App使用畫面公告已停止服務之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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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數位局得檢討各機關App營運成效,簽報獎勵及懲處標準如下:
(一)獎勵:
1.App同年度營運成效,平均回覆天數均低於合理天數者:總嘉
獎數一次。
2.APP同年度總下載量達下列標準者:
(1)同年度總下載量增加達二十萬以上人次者,總嘉獎數三次
。
(2)同年度總下載量增加未達二十萬人次者,但已達十萬以上
者,總嘉獎數二次。。
(3)同年度總下載量增加未達十萬人次,但已達二萬以上者,
總嘉獎數一次。
(二)懲處:
1.APP軟體商店使用者半年累計評論數未達一百八十則,且平均
回覆天數低於合理天數者,經數位局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2.各機關開發新App未依規經數位局審核通過即上架者。
3.各機關應下架APP,逾原訂下架時程六十日仍未下架者。
4.各機關已上架App之每半年營運成效未依規定交付數位局,經
函文催交三次以上,仍未交付者。
5.App未依規取得符合「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基準」之檢
測結果報告文件,經數位局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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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數位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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