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大危安事故指下列事件:
(一)一級事件:
1.重大天然災害損壞事件(如遭受地震、火災、颱風等)
2.機關人員發生集體重大意外傷亡事故(如同仁集體出差遭遇意外
等)。
(二)二級事件:
1.機關遭受竊盜、搶劫、恐嚇、縱火、爆炸、暴力襲擾等。
2.民眾集體向機關陳情請願之抗爭活動。
(三)三級事件:其他危安事件等。 |
|
二、本局為因應重大危安事故,事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於重大危安事故發生時,由事件發生地相關業務科主管通報緊急應變
小組執行秘書,經由執行秘書通知召集人,召集緊急應變小組成員處
理事故及善後事宜,並視情況設置臨時現場(救災)指揮中心。 |
|
三、緊急應變小組由本局局長擔任總督導,指派本局一層長官各1人擔任
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綜理重大危安事故緊急應變事宜;執行秘書
及其代理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及秘書擔任,襄助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處
理重大危安事故應變聯繫事宜;緊急應變小組成員由本局各科室主管
及其代理人組成,依其業務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依事故性質召集相關
成員,協助處理重大危安事故或指派擔任現場指揮官。 |
|
四、本市發生天然災害時,應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啟動進駐時機,依測
量科簽奉核准之緊急應變小組同仁輪值表進駐本府災害應變中心(本
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5樓)或輪值。 |
|
五、本局發生重大危安事故緊急應變作業程序:(詳如流程圖)
(一)本局同仁於發現或接獲通報疑有重大危安狀況時,應迅速通報各
該主管轉陳局長,並副知政風室及秘書室。
(二)秘書室於接獲通報後,即聯繫「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處理重大
危安事故緊急應變事宜;政風室於接獲通報後,即依召集人研判
指示聯繫警察(消防)機關或轄區派出所及有關單位派員協助處理
。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危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
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危安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
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持續運作至危安狀況
解除為止。
(四)下班或例假日接獲重大危安事故時,為避免無法緊急聯繫緊急應
變小組成員,秘書室應事先備妥緊急應變小組成員緊急聯絡方式
。緊急應變小組成員若無法於第一時間前往處理,應互相交辦代
理人辦理。
(五)危安狀況解除後,緊急應變小組研擬相關新聞稿或澄清事宜。 |
|
六、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及任務編組,由秘書室簽報局長核定,修定或
異動亦同。 |
|
七、本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得參照本要點成立機關緊急應變小組及訂定相
關緊急應變作業程序。本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發生重大危安事故時,
另應迅速陳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總督導,副知本局政風室,即時反映
,並作適當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