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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生物安全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局授衛食檢字第10700305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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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工
    作,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特設臺中市政
    府衛生局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
       處分或輸出入。
   (二)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實驗室之生物安全
       等級。
   (三)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
   (四)審核實驗室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爭議事項。
   (六)督導每年辦理實驗室之生物安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七)督導實驗室人員之生物安全訓練。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管理事
       項。
   (九)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三、本會成員與任期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簡任官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其
       餘委員均由局長遴派兼之。
   (二)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於任期?出缺時得補派
       ,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召開、進行、代理與決議事宜如下:
   (一)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會前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三)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檢驗科科長指派所屬人員兼任,
    協助處理本會召開會議、審理、記錄等行政事務。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為之。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