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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經本府指
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建築容積獎勵之作業程序,以加速行政執行
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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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經本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建築容積獎
勵者,應研提相關財務計畫內容及詳實佐證數據資料予以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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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捐贈臺中市者,使用項
目以本府相關機關需求項目為準;其捐贈內容應包括土地、建築物
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並具備獨立之出入動線,符合無障礙環境
需求,產權並應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並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或委
託經營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捐贈公益設施內容、室內主建物面積、規模應經主管機關及受
贈管理機關認定,都巿更新事業計畫並經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
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辦理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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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捐贈公益設施之實施者(以下簡稱實施者),應於更新事業計畫核
定前與受贈管理機關簽訂捐贈公益設施契約書。
前項捐贈公益設施契約書,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約定得以該契約
書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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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者應就所提供之公益設施予以設計及施工完成,並於核發使用
執照後三個月內完成捐贈事宜,並註記於使用執照上,並應依土地
登記規則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辦理所有權登記及土地持分所有
權無償移轉登記為臺中市所有,且完成水、電及相關設施、設備或
裝修後,由實施者會同受贈管理機關辦理移交接管,產權移轉相關
作業費用及土地增值稅等由實施者負擔。
前項受贈公益設施,受贈管理機關必要時得另行依法處分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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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者應依擬捐贈公益設施之使用類別與目的,設置營管所需之基
本設施、設備及裝修,並得經受贈管理機關同意,將其折算為等值
價金。
為協助受贈管理機關對公益設施之管理維護,實施者應視實際需要
提供必要之管理維護費用,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捐贈契約
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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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以經本府認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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