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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避免物資浪費、促進食物銀行健全
發展,建構完善的社會安全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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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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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助戶:指經濟弱勢、遭受急難或災害,無法維持基本生
活水準者。
二、實物給付:指以非現金發放方式,提供受助者生活所需之
食物或物資。
三、食物銀行:指以非營利方式,募集食物或物資,提供受助
戶生活所需食物或物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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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會局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自行設置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
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設置實體食物銀行,以實物給
付服務方式辦理社會救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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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會局應積極協助受託團體取得辦理實體食物銀行所需之空間
。
社會局應編列預算,提供受託團體辦理食物銀行所需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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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受助戶之資格、優先順序、接受實物給付之期間及相關事項,
由社會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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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會局應辦理受助戶之申請、審查及核定業務。
社會局得委託本市各區公所或受託團體辦理前項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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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社會局應建立受助戶名冊,並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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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民間團體得自行設置實體食物銀行辦理社會救助事項。
社會局得提供受助戶名單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予前項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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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民間團體得自行設置實體食物銀行辦理社會救助事項。
社會局得提供受助戶名單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予前項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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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依第四條設置之實體食物銀行,得將有餘物資提供民間團體自
行辦理之食物銀行或其他從事相關公益活動之社會福利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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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辦理實體食物銀行之團體募集物資或接受私人、團體捐贈物資,
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並公開徵信。
前項團體募集物資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
募條例之規定;前項之私人、團體捐贈物資,得依相關稅法規
定減免稅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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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應採取適當方式,協助實體食物銀行辦理實
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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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每學期得定期舉辦食物銀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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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得視本市農產品產銷情形進行調節性收購,
提供社會局作為辦理實體食物銀行所需物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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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得鼓勵及協助食品業者,捐贈物資予實體
食物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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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災害發生時,受託團體應依社會局指示立即提供實體食物銀行
之物資參與救助。
救災物資有賸餘時,社會局得將其轉贈實體食物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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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