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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后區秘字第10000015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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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訂定
    本要點。
二、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處理。
   (三)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均由區長聘(派)熟諳法令人員或指派
    本所高級職員兼任之,並以區長為召集人,並得由區長指定主任秘
    書擔任副召集人。
五、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所或各機關人員兼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所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所人員兼任者,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七、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八、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室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所受理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提
      報本小組前訂期通知請求人補正:
      (一)請求協議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法定要件。
      (二)協議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案件,未有合法代理。
      (三)代理人未提出合法代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通知補正之事項。
十三、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由本所聘雇工作人員一人協辦之。
十四、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但外聘委員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畫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