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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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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訂定本辦法目的
一、建立導師之聘任、代理、輪替與申訴制度,為導師遴選
業務之依據。
二、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保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及學
生受教權,落實導師責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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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成立導師遴選委員會,由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
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教務、總務、輔導室主任、
訓育組長、教師會代表1人、家長會代表1人、年級級導師
4位(國中部3位、高中部1位)、各領域教研會召集人
(國中部8位、高中部6位),共25位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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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導師遴選委員會決議原則:
一、委員會決議事項,須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
員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始得定案。
二、教師對委員會之決議,認有不當或損其權益者,自公告
之日起3日內,得向委員會提出申訴處理。
三、同一事件之申訴提出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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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導師之任期,以自接任起至該班學生畢業止為一任期,並逐
年發予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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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有下列情形者,依順位安排得緩兼任導師一年
一、擔任導師工作滿一任期者。
二、本學年度罹患重病,且曾因病請假二週(14天)以上,
有公立醫院證明者。
三、待產之女老師。
四、不續任行政職務者(秘書、主任、組長、午餐秘書,
至少連續任滿3年)。
五、有特殊重大原因,且於導師遴選作業前,向學務處提
出書面申請(如涉及違法應負法律責任),經導師遴選
委員會決議暫不適任導師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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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從事教職期間擔任導師,或行政工作,兩者倂計滿18年,不願
兼任導師工作者,得免兼任導師職務。但該科(或領域)需求
導師名額不足時不受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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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教師除兼任行政工作、緩任、免任人員外,皆為導師遴選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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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導師年資積分,以任教西苑高級中學期間計算,年資積分計算
公式:
年資積分=1分×專任年資+2分 ×導師年資+2分×行政年資+各
項加分,各項加分(參照附表一)均應提交導師遴選委員會審查
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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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導師遴選順序原則:
一、自願者。
二、本科(或領域)低年資積分者。
三、若年資積分相同時,由以下原則產生
(一)未曾擔任導師者。
(二)未擔任過導師,但曾任行政職務者。
(三)導師年資較低者。
(四)行政年資較低者。
(五)在校年資較低者。
(六)年紀較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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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應遴選導師需求人數不足時,由緩任、免任教師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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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導師如學期中出缺,其導師職務應由學務處安排代導師或依據
第十條導師遴選順序方式,遴選新導師接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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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導師遴選程序如下:
一、每年五月底前,由學務處發放調查表(含年資積分計算
表),調查一、 二年級導師以外之教師擔任下學年導師
之意願,符合免任或緩任導師職務者,註明於調查表上。
二、公告導師年資積分一覽表,就現有專任教師中依第九條所
列年資積分高低排定名單。
三、學務處根據教務處排課原則,協調各行政單位意見,以各
科(或領域)導師需求依序遴選,擬定新任導師名單,其
包含列出所有候補導師之專任教師排序。
四、學務處得依行政、課務考量,由新任的導師中選聘為二、
三年級導師。
五、新任導師名單,經導師遴選委員會決議通過,公告3日後
若無人提出疑義,則報請校長核定並公告確定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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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導師兼任班級確定後,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聘任,由人事室依權
責發予兼職聘書,並由學務處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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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已排入免(緩)兼導師名單中,仍自願擔任導師工作者,得提報
其為努力耕耘之教師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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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導師遴選(聘)後,因故未能擔任導師或學年中不適任導師
者,須經導師遴選委員會決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始能
調整導師職務。並得建議考績委員會列入該教師年度考績之
考核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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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代理導師之選任,導師如遇:公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
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
、病假3天(含)以上所產生的代導師職務,學務處得安排該
班任課之專任教師,以年資積分低者代理導師職務,如該班
任課教師都是導師身份,則排定其他專任老師年資積分較低者
擔任。上述以外之假別,導師應自覓導師職務代理人,教師無
法覓得合適代理人選時,學校得協助派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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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代理導師,同一事件以同一人代理為原則。不分班級、事件,
累積代滿21個工作天者,該學年免除代導師。若所有專任教
師皆代滿21個工作天,則再依第十七條之原則重新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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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本辦法依高中、國中部教師編制,分別遴選各編制內所需之
導師與代導師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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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