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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督導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確實依
「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
作,有效發揮內部控制功能,並供執行成效良好之機關核予參與人員
適當獎勵,以達鼓勵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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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受評機關為適用及準用「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之各機關,依一級機關、區公所、二級機關及學校分組考評。
前項受評之二級機關及學校由主管機關推薦參與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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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考評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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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評項目包含受評機關於考評期間內教育訓練、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
制作業、落實風險評估維持有效內部控制、強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及
其他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具體事蹟等項目,評分標準詳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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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受評機關依下列程序提報參與考評:
(一)一級機關、區公所應於翌年四月三十日前將評分表及佐證資料逕
送本府主計處。
(二)主管機關推薦參與考評之二級機關及學校應於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將評分表及佐證資料逕送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檢視其提報資
料之內容是否詳實及有無缺漏表件後,於翌年四月三十日前逕送
本府主計處。
前項所訂期間末日如遇國定例假日,則予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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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結果達七十分者,依敘獎建議標準表(詳附表二)核予相關人員
獎勵;考評結果未達七十分者,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將加強
督導。
受評機關應考量機關人員之貢獻度及敘獎之平衡性,以同一事由不重
複獎勵為原則,依上開標準覈實辦理相關人員之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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