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符合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輔導社會團體舉辦公益活動
,促進社會祥和,提升補助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合法立案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受
補助社團)。 |
|
三、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補助計畫之受益人口應以清水區民為主。
(二)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公益活動、親子活動、知識教育、各項社
會福利講座、研習、服務技能訓練及其他配合節慶慶祝活動
等。
(三)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但接
受本所委辦或與本所合辦之活動不在此限。
(四)舉辦聯誼性質活動、例行性會議不予補助。
(五)舉辦區外觀摩研習活動,須符合社團立案宗旨,並於核銷時
提交觀摩心得報告。
(六)受補助社團應有自有款。 |
|
四、經費補助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二)接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
|
五、申請補助應備之文件及載明事項如下: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指導單位、
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及程序、經費來
源及預期效益等。(加蓋立案圖記)
(三)經費概算表。(加蓋立案圖記)
(四)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活動名稱須有「節約用電宣導」等相關字樣,並協助宣導。 |
|
六、補助案件之審核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社團應於活動三星期前檢具應備文件送本所審核。
(二)先收件先審核,至經費用罄為止。
(三)審核標準如下: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活動計畫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及標準。
(四)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受補助社團;未符
合規者,敘明理由函知申請社團或請補正。 |
|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社團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之內依規定檢附領據、
經費收支明細表、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正本、存簿封面影本
(領據、存簿戶名、圖記應與立案名稱相符)、電匯存帳建檔
資料各1紙及成果照片3張等資料辦理核銷及結案事宜,逾期
須註明相當理由。
(二)受補助社團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社團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
比例繳回。 |
|
八、本所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社團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
形須變更計畫者(含變更活動日期或地點),應報請本所核
定。
(二)本所得派員至活動現場考核計畫執行情形及效益評估。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結案者,取銷原
補助款,再次申請補助時,不予補助。 |
|
九、有關經費補助事宜,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
處理原則未規定者,依本要點之規定。 |